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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lcj/2026-00084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6月03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罚决〔2026〕65号

被处罚人姓名: 苏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8X年X月X日

身份证号码:532322198XXXXXX0013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双柏县妥甸镇桂花井村委会XXX村X号

户籍地址: 双柏县妥甸镇桂花井村委会XXX村X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使用扣子(俗称鸟扣),猎获竹鸡3只及鹧鸪3只 的行为,双柏县公安局于2026年5月7日移送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作为行政案件查处,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6 年5月12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3月及4月,未取得《狩猎证》,分别在双柏县妥甸镇桂花井村委会桂花井村胖子田山与板桥箐山,使用扣子(俗称鸟扣),先后猎获3只竹鸡及3只鹧鸪,猎获的3只竹鸡与3只鹧鸪已被你拿回家食用。经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对你狩猎的区域、时间是否属于禁猎区、禁猎期及猎捕工具和方法是否属于禁用工具和方法认定,你的猎捕地点属于禁猎区,猎捕时间均属于禁猎期,猎捕工具均属于严禁使用的猎捕工具,猎捕方法均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你的行为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严禁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其行为属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双柏县公安局制作的讯问笔录复印件、辨认笔录复印件、搜查笔录复印件、当事人现场辨认照片复印件、未办理《狩猎证证明》复印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复印件、《狩猎的区域、时间是否属于禁猎区、禁猎期及猎捕工具和方法是否属于禁用工具和方法认定书》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证人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据为证。2026 年5 月1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双(林草)罚权告〔2026〕65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 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使用扣子(俗称鸟扣),猎获竹鸡3只及鹧鸪3只,猎获的竹鸡与鹧鸪已被食用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你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对当事人处罚有(R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捕工具扣子(俗称鸟扣)10个、铁夹4个;

2、并处罚款2100.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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