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罚决〔2026〕77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地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云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XX1MA6P6JBXXX
法定代表人: 邵XX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XX镇XXX村60号101室
本机关对你公司违法使用林地修建临时施工便道的行为,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6 年 6月 15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公司承建的双柏县XXX光伏发电项目工程,于2023年11月开始,在双柏县爱尼山乡旧哨村委会XXX村民小组XX路山(横坐标758323,纵坐标:2724379,图斑号:532322LC00830-21),(横坐标758277,纵坐标:2724422,图斑号:532322LC00830-22),(横坐标758325,纵坐标:2724378,图斑号:532322LC00830-30),(横坐标758248,纵坐标:2724443,图斑号:532322LC00830-31),(横坐标758411,纵坐标:2724136,图斑号:532322LCCK0100781),(横坐标758333,纵坐标:2724205,图斑号:532322LCCK0100778)(横坐标758226,纵坐标:2724503,图斑号:532322LCCK0100772)违法使用林地修建临时施工便道1条。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修建临时施工便道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2526㎡(折合3.789亩)其中占用省级公益林面积:709㎡(折合1.06亩),一般商品林面积:1817㎡(折合2.73亩)。违法使用造成林地轻度损毁。其行为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指认图片、勘验检查图片、勘验检查笔录、林权证复印件及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2026 年7月2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双(林草 )罚权告〔2026〕77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违法使用林地修建临时施工便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你公司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在接受调查后主动对毁坏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情节一般: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 亩以上3 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 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6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商品林地恢复植被费用(1817㎡×1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1817㎡×10元/㎡)一倍的罚款36340元;处省级公益林地恢复植被费用(709㎡×15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709㎡×10元/㎡)一倍的罚款17725元,二项共计:54065.00元(大写:伍万肆仟零陆拾伍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