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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lcj/2026-00107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8月24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罚决〔2026〕91号

被处罚人姓名: XXX 

性别: 男 

出生 日期: XXXX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532322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现住址: XX县XX镇XXX居民委员会XXX村X组XX号 

户籍地址: XX县XX镇XXX居民委员会XXX村X组XX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6 年7月24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6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在XX县XX镇XXX村委会XXXX组XXX(中心点:横坐标789012.717,纵坐标:2745301.831、横坐标788955.599,纵坐标:2745352.426)两个地块,开垦林地2块种植农作物。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毁坏的林地面积为3139㎡(折合4.71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违法使用导致林地轻度损毁。其行为属进行开垦,造成林地毁坏。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现场指认图片、勘验检查图片、勘验检查笔录、林权证或林权类材料复印件、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 2026 年8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双(林草)罚权告〔2026〕91号), 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向本机关提出□陈述 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 5 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 3 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及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双林通〔2026〕3号)关于印发《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测算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鉴于你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在接受调查后主动对毁坏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6年8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轻度损毁商品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5倍(3139㎡×1.67元/㎡×1.5倍)的罚款7863.19元(大写:柒仟捌佰陆拾叁元壹角玖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 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 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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