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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lcj/2026-00110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8月24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罚决〔2026〕94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地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XXXXXXXX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2XXXXXXXXXX 

经营者: XXX 职务:

单位地址 : XX县XX镇XXXX居民委员会XXXXXX号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违法使用林地修建临时施工便道的行为,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6 年7月 26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公司承建的云南XX白玉村光伏项目场区工程,于2025年3月,经得林权所有人同意,超出林地审批范围,在XX县XX镇XXX村委会XX村XXX(起点:横坐标784773.708 ,纵坐标:2742545.391,终点:横坐标785003.334,纵坐标2742426.92,图斑号:532322HS00005),违法使用林地修建临时施工便道1条。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修建临时施工便道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719㎡(折合1.08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违法使用造成林地中度损毁。其行为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指认图片、勘验检查图片、勘验检查笔录、《林权档案材料复印件》及云南锦木林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2026 年8月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双(林草 )罚权告〔2026〕94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违法使用林地修建临时施工便道1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情节轻微: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1亩以上不足2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及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文件(双林通〔2026〕3号)关于印发《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测算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在接受调查后主动对毁坏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R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2026年8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商品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0.9倍(719㎡×1.67元/㎡×0.9倍)的罚款1080.65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9倍(719㎡×8元/㎡×0.9倍)的罚款5176.80元,共计:6257.45元(大写:陆仟贰佰伍拾柒元肆角伍分)。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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