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lcj/2026-00114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8月24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罚决〔2026〕164号

被处罚人姓名: XXX 

性别: X 

出生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532322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XX县XXX乡XX村委会XXX村X号

户籍地址: XX县XXX乡XX村委会XXX村X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开垦林地 的行为,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6 年7月 19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6年1月份,在XX县XXX乡XX村委会XXX村XXX(XXX)(中心坐标:X:446288.06;Y:2691863.11、X:446298.03;Y:2691931.60、X:446251.89;Y:2691919.52、X:446292.161727;Y:2691921.63586、X:446245.559407;Y:2691933.65282,图斑号:532322HS0042)四个地点,开垦林地种植甘蔗,毁坏的林地面积1465㎡(折合2.2亩),其中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的面积为349㎡(折合0.52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的面积为1116㎡(折合1.68亩);违法使用导致林地轻度损毁。其行为属进行开垦,造成林地毁坏。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当事人现场指认图片、勘验检查图片、勘验检查笔录、《林权证复印件》及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2026 年8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双(林草)罚权告〔2026〕164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 5 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 3 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及《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测算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鉴于你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在接受调查后主动对毁坏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的理由,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6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轻度损毁公益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1116㎡×3.12/㎡×1倍)的罚款3481.92元;处轻度损毁商品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349㎡×1.67元/㎡×1倍)的罚款582.83元。两项合计:4064.75元(大写:肆仟零陆拾肆元柒角伍分)。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6年8月15日



【关闭】
相关文章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