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罚决〔2026〕2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XXX
性别: X
出生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532322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XX县XXX乡XX村委会XXX村X号
户籍地址: XX县XXX乡XX村委会XXX村X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开垦林地 的行为,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6 年7月 19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6年1月份,在XX县XXX乡XX村委会XXX村XXX(XXX)(中心坐标:X:448193.48,Y:2690313.87、X:448210.69,Y:2690303.43、X:448332.04,Y:2690261.37、X:448301.21,Y:2690265.67、X:448330.37,Y:2689262.97,图斑号:532322HSBHEQ006、532322HS00054)五个地点,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开垦林地种植甘蔗,毁坏的林地面积为1495㎡(折合2.19亩),其中: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的859㎡(折合1.29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的600㎡(折合0.9亩),违法使用导致林地轻度损毁。其行为属进行开垦,造成林地毁坏。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当事人现场指认图片、勘验检查图片、勘验检查笔录、《林权证复印件》及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2026 年8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双(林草)罚权告〔2026〕201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 5 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 3 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及《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测算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鉴于你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在接受调查后主动对毁坏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的理由,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6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轻度损毁公益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600㎡×3.12元/㎡×1倍)的罚款1872.00元;处轻度损毁商品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859㎡×1.67元/㎡×1倍)的罚款1434.53元,两项合计:3306.53元(大写:叁仟叁佰零陆元伍角叁分)。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