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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lcj/2026-00142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8月28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罚决〔2026〕134号

被处罚人姓名: xxx 

性别: x 

出生日期: 19xx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53232219xxxxxxxxxx 

工作单位:  

现住址: xx县xxx乡xx村委会xx村x号

户籍地址:xx县xxx乡xx村委会xx村x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本机关对你开垦林地 的行为,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6 年8 月 4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12月份,在xx县xxx乡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xxx山(X:34450290.74;Y:2685769.442;X:34450268.93;Y:2685766.586;、图斑号:532322HS00060)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至今。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在xx县xxx乡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xxx山,开垦的林地面积为225㎡(折合0.34亩)其中占用省级公益林面积:124㎡(折合0.19亩),一般商品林面积:101㎡(折合0.15亩);违法使用导致林地轻度损毁。其行为属进行开垦,造成林地毁坏。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现场指认图片、勘验检查图片、勘验检查笔录、《林权证复印件》及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2026 年8月12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双(林草)罚先告〔2026〕134号), 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进行开垦,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在接受调查后主动对毁坏

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对当事人处罚有(R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及《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测算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6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商品林地恢复植被费用(101㎡×1.67元/㎡×0.8倍)的罚款134.94元;处省级公益林地恢复植被费用(124㎡×3.12元/㎡×0.8倍)的罚款309.5元,二项共计:444.44元(大写:肆佰肆拾肆元肆角肆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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