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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林草罚决〔2026〕356号)

索引号:lcj/2026-00211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10月30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双(林草)罚决〔2026〕356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杨某某

本机关对你开垦林地的行为,于2026 年 9月 12日立案调查,违法使用的林地面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6年10月13日将案件线索移送双柏县公安局,经双柏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审核后,该线索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将该案件线索退回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处理,并于2026年10月20日出具《关于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移送双柏县公安局的杨友才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案件线索不予刑事立案的说明》,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6年10月21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10月,在双柏县爱尼山乡把租村委会大村民小组大干田山(X:34450930.21、Y:2685855.632,图斑号:532322LCCK0200318,西南院:65)违法开垦林地,种植甘蔗。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察,进行开垦、造成林地毁坏的面积合计为4301㎡(折合6.45亩),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违法使用林地导致林地轻度毁坏。其行为属其行为属进行开垦,造成林地毁坏。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指认图片、勘验检查图片、勘验检查笔录、开发农业用地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及双柏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移送双柏县公安局的杨友才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案件线索不予刑事立案的说明》等证据为证。2026 年10月22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双(林草 )罚权告〔2026〕356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开垦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构成进行开垦,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你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在接受调查后主动对毁坏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情节严重: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5 亩以上不满10 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 亩以上不满5 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6年11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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