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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集体的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集体林地的经营权是否有义务确保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索引号:lcj-/2023-1031008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31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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