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罚字〔2017〕07号
双柏双新炭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MA6KK4R5X9
法定代表人:陈健伟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工业园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机制炭生产加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压缩机正在制棒且产生大量烟气、部分炭窑正在烧制机制炭且有烟气冒出,生产原料堆放于生产车间,整个生产车间弥漫着大量烟气,眼睛有明显的不适,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行为;烟道净化水经简易收集后外溢流至机制炭生产车间后排水沟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7年8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9月1日提交了申诉书,请求从轻处罚,经我局审查,鉴于你公司已积极开展整改,可酌情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 年 8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7〕07号)、我局2017年8月31日《送达回证》及你公司2017年9月1日提交的《申诉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贰佰元整(88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双柏县支行
户 名:双柏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费专户
账 号:2410970104000909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或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双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柏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