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罚字〔2017〕04号
双柏庆全废旧塑料收购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22600090871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韦庆全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大房子村民小组小破坝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7月31日对你废旧塑料收购店进行了调查,发现废旧塑料收购加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收购来的废旧塑料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随意堆放在收购店周围空地;废旧塑料打碎清洗废水未经处置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收购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 条第 二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 年 8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7〕02号)及我局2017年8月1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收购店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即:废旧塑料打碎机立即停止生产,不得向外环境排放一切生产废水,厂区固体废物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二)罚款人民币陆万零捌佰柒拾元整(608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双柏县支行
户 名:双柏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费专户
账 号:2410970104000909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或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双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柏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