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双罚〔2026〕2号
云南普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MABXE3QK0M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法脿镇法脿社区百花山
法定代表人:黎金鑫
2026年1月2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双柏县法脿镇万寿菊颗粒仓储中心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万寿菊颗粒仓储中心建设项目于2025年6月11日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已建设完成厂房、仓库、办公区、发酵池、生物质锅炉,正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附属配套工程,目前生产设备处于调试阶段。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其他食品制造 149”中的“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二)未按照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填报排污登记表。经调查,你公司在2025年11月进行了为期15天的调试,4t/h的生物质锅炉在调试设备前未进行排污登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28日由云南普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云南普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黎金鑫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李明身份证复印件,云南普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黎永财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法主体为云南普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2026年2月28日云南普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2月28日云南普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代理人李明询问笔录一份3页、2026年2月28日云南普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黎永财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该建设项目建设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
3.2026年2月28日云南普熏生物有限公司黎永财提供云南普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材料(节选)、云南扬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质材料,证明该项目实际投资额为4606373.99元。
4.2026年2月28日云南普熏生物有限公司黎永财提供云南普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工令复印件,证明该项目实际开工时间。
5.2026年2月28日云南普熏生物有限公司黎永财提供项目工程停止施工通知,证明该项目工程于2026年1月28日停止建设。
6.2026年2月28日云南普熏生物有限公司黎永财提供云南普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建设项目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情况。
7.2026年2月28日云南普熏生物有限公司黎永财提供云南普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数量情况。
8.2026年2月28日云南普熏生物有限公司黎永财提供云南普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万寿菊初加工项目建设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设备调试情况。
9.2026年2月28日云南普熏生物有限公司黎永财提供现场照片11张,证明你公司建设内容及建设情况。
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未按照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6年4月8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双罚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双罚告〔2026〕2号)及2026年4月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双柏县法脿镇万寿菊颗粒仓储中心建设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建设进程:经调查,双柏县法脿镇万寿菊颗粒仓储中心建设项目建设进程为调试阶段;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经调查,该项目于2025年6月11日开工建设,2026年1月28日主体工程停止建设,因此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该项目于2026年1月27日经双柏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积极改正并加快该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审批办理;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该项目于2026年1月27日经双柏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积极配合调查,正在加快该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审批进度;属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万寿菊加工的行业代码为C1399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属于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的加工,归属制造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年)》,你公司行业类别为工业,你公司从业人员为5人,2024年12月至2025年12月营业收入为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共分为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1。
未按照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公司调试设备时间总计15天,4t/h的生物质锅炉排放污染物存续时间较短,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你公司的生态环境投诉举报;且你公司主动停止调试,目前正在积极办理排污登记手续。上述情形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罚款:
1.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
2.对未按照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两项合计处罚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