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双环许准〔2021〕10号
双柏宏光木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提出对《产4万立方胶合板生产线改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位于双柏县城工业园区,本次改扩建工程不新增占地,属于原址改扩建,即在原有占地范围内新增6t/h锅炉一台、新增热压机5台、新增库房1间1300㎡。本次改扩建工程完成后不改变原有厂区劳动定员,本次改扩建完成后,厂区胶合板生产规模由年产3万m³/a胶合板增加为年产4万m³/a胶合板。总投资2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5.5万元。
本机关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所述的规模、地点和环保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采取有效的工程及管理措施,减少项目运营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施工期产生的少量洗手等清洗废水经原有厂区已建化粪池(容积5m³)处理后排至已建污水罐,最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污水处理厂。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经雨水沟排至园区雨水系统;锅炉冷凝水经循环回用沉淀池1#收集、沉淀后回用于锅炉用水,不外排;生物质锅炉水膜除尘过程废水经循环水沉淀池2#全部循环利用,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制胶工段冷凝水制胶工段冷凝水经循环回用沉淀池2#(同时用作水膜除尘器循环水沉淀池2#)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水膜除尘器补充用水,不外排;针对生活污水原厂区设置有2个容积均为5m³的三级化粪池、1个容积为0.5m³的食堂隔油池,1个20m³的污水罐,产生的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一般生活污水排至三级化粪池,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至经容积为20m³的污水罐排至市政污水管网,最后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施工期采取洒水降尘、设置围挡等措施,减少场地扬尘产生,堆放和运输物料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遮盖,减少粉尘排放。本次改扩建工程拟在新增每台热压机上安装1个集气罩,产生的甲醛及非甲烷总烃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引至原已建UV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备进行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后通过已建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本项目为原址改扩建项目,在原有占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新增锅炉为备用锅炉,新增后2台锅炉一备一用,锅炉使用木材边角料作为燃料,本次改扩建完成后2台锅炉分别经陶瓷多管旋风除尘器处理后,一同排入已建1套水膜除尘器进行处理,经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后,经共用1根排气筒(35m)达标排放。
(三)妥善处置固体废物。施工期间产生的设备的包装箱、包装袋等经收集后全部外售给回收商进行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经垃圾桶集中收集后外运至垃圾堆放点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对于可回收利用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收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根据当地要求运至当地政府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点集中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木材边角料、除尘器除尘灰等经废料堆放区堆放、收集后部分作为厂区锅炉燃料使用,部分外售给周边颗粒板厂作为原料;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锅炉炉渣经收集后,由周边村民作为肥料使用。
项目产生的废胶渣、生产用胶废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经设置危废暂存间分类收集、暂存后,废胶桶包装物由供货商定期回收利用,废胶渣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通过采取机械设备安装减震垫、将设备置于室内,对进出车辆采取限速、禁鸣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完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报备。
请双柏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工作。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2021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