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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1027180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17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文  号: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27日

双环许准〔2021〕14号

双柏县民政局:

你单位于2021年9月10日提出对《双柏县殡仪馆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位于双柏县妥甸东城社区天生坝公墓,2021年4月,项目取得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项目代码:2103-532322-04-01-846418)。项目总占地面积4800㎡,总建筑面积1195㎡,由主体工程(共涉及火化机2台,遗物祭品焚烧炉1台)、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组成。项目总投资72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0.73万元。

本机关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保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做好水污染防治。项目区采用雨污分流制,厨房污水首先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与项目其余污水一并进入化粪池(容积为6m³和8m³)处理后,回用于项目绿化和北面公墓绿化浇灌,不外排。

(二)采取有效的工程及管理措施,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对火化车间火化机废气收集处理(急冷装置→碱液淋洗器→旋风离心器→活性炭喷射装置→布袋除尘器),2台火化机废气经过收集至1套废气处理系统内处理后,经1#排气筒(高12m)有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废气执行《火葬场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801-2015)表2中的排放限值标准。项目遗物祭品焚烧废气经尾气处理设施(急冷装置→碱液淋洗器→旋风离心器→活性炭喷射装置→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置后通过12m高的2#排气筒排放,执行《火葬场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801-2015)表3中的排放限值标准。食堂油烟设置油烟净化设施,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32-2001)小型食堂标准。

(三)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清运,日产日清;火化残渣、焚烧炉焚烧残渣、除尘器废物分类收集后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项目尾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5㎡),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采取加强施工管理、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运营期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基础减震、置于室内、墙壁隔声等措施削减噪声源强,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限值。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工程完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自行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请双柏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工作。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2021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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