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施丽芬、李发权、郭正权代表:
您在双柏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村民小组报账工作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规范我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按照《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由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配备会计、审核、出纳相应岗位,统一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组织会计核算。按照《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账员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以及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支付;定期、统一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报账。
按照《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村级财务票据包括收入凭证、支出凭证、资金申请单、支出报销单、费用审批单、付款证明单等,村级财务票据只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使用。近年来,财政每年拨给村民小组1000元办公经费,资金数额不大,一般用于召开会议、集体公益事业开支,各乡镇村级财务报账配有自办伙食明细单、接待费审批单、会议补助花名册等票据,限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中使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感谢您们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双柏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