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部门目录 >> 双柏县政府办

双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对政协双柏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B类续办第30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20044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18年09月11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政府办 文  号: 生效日期:

 
方海艳委员:

您在政协双柏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慢性病管理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局接到提案后,高度重视,及时会同县医保局、县人民医院相关领导及人员专题进行分析、研究和解决。针对您提出“慢性病管理政策不够公开和透明”的问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公开并转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管理工作通知》(楚人社发〔2014〕15号)文件,并在定点医院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宣传。同时,县医保管理局印发慢性病管理有关政策知识宣传单,采取上街和在定点医院摆放等方式宣传。针对您提出“慢性病药品不能满足一些患者需求”的问题,县卫计局、县人民医院积极与县医保管理局对接联系,请县医保管理局及时将全县申报慢性病患者的人数和病种提供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根据全县慢性病患病人数和病种,提前制定购药计划和进行相关药品采购储备,进一步保障慢性病患者药品供应和满足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针对您提出“一度时期出现医院开药次数不固定、费用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是受当时的医保政策调整和医保智能审核系统要求限制,现在医保政策已经明确规定:“门诊处方每次用药量不超过1个月(精神病和异体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门诊处方每次用药量最长不超过3个月)”,医生根据医保要求和慢性病患者的病情每次最多可以开1个月用药量;另外,费用根据慢性病患者的病情,随着所开药品的厂家、批次、品种、数量、成份的变化而变化,需要说明的是县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的药品全部在由省级招标采购的平台上采购,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完全一致。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支持。

双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6月26日



相关文章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