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祥委员:
您好!感谢您对我县工资福利与津补贴工作的关心关注。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教师教龄津贴”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劳人薪〔1995〕40号)文件第一条:“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智力障碍者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和第二条:“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的文件精神,我县各学校教师的教龄津贴执行范围和执行标准一直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二、相关政策说明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劳人薪〔1995〕40号)。
第一条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智力障碍者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第二条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对本提案的回复
关于“提议教龄津贴不能封顶,随教龄年限的增加,逐年增加教师教龄津贴”的意见。
根据劳人薪〔1995〕4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文件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才有权利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在国家和省级新政策没有出台之前,我县教师教龄津贴标准只能按照劳人薪〔1995〕40号文件执行。如国家和省级有新政策出台,我县将严格按照新政策执行。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