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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政协双柏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1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195461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19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政府办 文  号: 生效日期:

 
苏林生委员:

您好!感谢您对我县工资福利与津补贴工作的关心关注。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县乡农业科技人员有毒有害津贴”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3月收到州人社局转发的(人社部发〔2015〕99号)文件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分管工资福利工作的副局长和工资股工作人员前往县农业局和畜牧局开展调研,指导做好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落实工作,并要求由农业、畜牧系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县农业局提出执行范围、执行标准及执行时间的方案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但截至目前我局没有收到关于执行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政府常务会 会议纪要文件,因此,我县暂未执行。

二、相关政策说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

第一条第一款:“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作业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第一条第二款:“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分别享受一、二、三类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

第二条第三款:“临时参加上述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

三、对本提案的回复

关于“县农业局要对县乡农业科技人员认真定岗、定责,合理分类,不得搞平均享受津贴;人社、财政部门认真审核把关,按照政策兑现县乡农业技术人员有毒有害健康津贴”的意见。

根据(人社部发〔2015〕99号)文件规定,执行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范围是: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和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并不是所有县乡两级农业科技人员和畜牧科技人员都在执行范围。如果发生疫情,临时参加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

鉴于我县财政困难,新增津贴补贴和调整标准都要求由各主管部门拿出可行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县农业农村局应严格按(人社部发〔2015〕99号)文件规定,认真研究拟定我县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执行方案,及时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一旦方案获得批准,县人社局、财政局将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常务会 会议纪要决定的执行范围、执行标准和执行时间进行落实。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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