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双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对象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己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878-608518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振兴路附17号,邮政编码:675100;邮箱zfbjjz2020@126.com。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