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的许可申请。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提出申请: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3、《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云财会[2016]102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样式,省级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4﹞35号)附件2第1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县级财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双柏县行政审批局。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五、受理地点
1.楚雄州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
2.网上大厅: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 )进行在线办理。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交通方式:县城内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街心花园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代理记账许可申请报告 |
原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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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资格表 |
原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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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代理记账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
原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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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
原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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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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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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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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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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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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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从业人员个人简历等信息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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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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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
原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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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
复印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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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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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代理记账机构协议或章程 |
原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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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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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原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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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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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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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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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 |
原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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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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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 |
原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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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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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代理记账机构撤销分支机构情况表 |
原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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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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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
原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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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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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机构补齐资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批准后,每年4月30日前将代理记账有关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场准入股,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2)网站提交: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我要办—>查找需办事项—>在线办理—>注册用户—>登录用户—>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法定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双柏县行政审批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网络审核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双柏县行政审批局会同双柏县财政局根据现场考核意见作出核准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未通过核准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7711292进行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窗口查询: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网络查询: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
(四)获取办理结果
双柏县行政审批局综合接件窗口通知申请人到政务中心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双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cxshb.gov.cn)——“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双柏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股,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0878-7722397。
网上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
信函投诉:双柏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股;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邮政编码:675100。
双柏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兴路33号,邮政编码:675100,邮箱:zfbjjz2020@126.com。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双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cxshb.gov.cn)——“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文章附件(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