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双柏县行政区域内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许可申请。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
(3)使用单位有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侵害。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双柏县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2、不得作为工厂、医院、煤气站、饮食业等对文物建筑会造成损害的用途和作为歌舞厅、桑拿浴室等危害文物安全及其环境风貌不协调的用途使用;
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4、必须是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
五、受理地点
1.楚雄州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项目建设股;
2.网上大厅: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 )进行在线办理。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交通方式:县城内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街心花园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 办 |
1 |
要求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位置、产权及使用管理单位名称、保护修缮等基本情况介绍 |
原件 |
纸 质 |
1 |
√ |
2 |
申请报告 |
原件 |
纸 质 |
1 |
√ |
3 |
文物保护单位原有用途和改变后的用途说明
|
原件 |
纸 质 |
1 |
√ |
4 |
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 |
原件 |
纸 质 |
1 |
√ |
注: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由双柏县行政审批局初审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放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许可批准文件。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项目建设股
(2)网站提交: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我要办—>查找需办事项—>在线办理—>注册用户—>登录用户—>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法定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双柏县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与上报
双柏县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专家组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双柏县行政审批局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发证
双柏县人民政府予与批准的,在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许可批准文件。未予核准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项目建设股;
2.网上咨询:在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7711191进行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窗口查询: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项目建设股(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网络查询: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
(四)获取办理结果
双柏县行政审批局综合接件窗口通知申请人到政务中心领取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许可批准文件。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双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cxshb.gov.cn)——“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双柏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股,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0878-7722397。
网上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
信函投诉:双柏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股;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邮政编码:675100。
双柏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兴路33号,邮政编码:675100,邮箱:zfbjjz2020@126.com。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双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cxshb.gov.cn)——“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