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审批适用于双柏县行政区域内以下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由县级立项,使用上级、本级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建设项目;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规定由县级行政审批机关审批的项目;
3.不需编报可研报告,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行政审批机关审批的项目;
4.省、州指定县级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
二、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双柏县行政审批局 。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1. 项目建设具备规划依据或者项目建设任务经论证认为合理;
2. 建设项目经审批立项(核准);
3. 符合投资计划;
4. 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5.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项目未立项(核准)审批;
(2)不符合投资计划;
(3)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同意。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批准设计进行建设的;
2.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批准设计进行建设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批准设计进行变更的;
4.因原设计不完善或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确需对原批准设计进行变更的;
5.在不改变控制性规划和强制性设计标准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批准设计的其他情形。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变更设计未获批准,擅自更改原批准设计进行建设的;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同意的。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提供原行政审批的证明;
2.应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如《楚雄日报》),刊登《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遗失公告满60天且无异议。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曾经办理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超出行政审批有效时限的;
(2)未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如《楚雄日报》),刊登《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遗失公告满60天或公告期间有异议的。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申请人未提出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1.楚雄州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项目建设股;
2.网上大厅: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 )进行在线办理。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交通方式:县城内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街心花园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
原件 |
纸质 |
1 |
|
2 |
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7/1 |
|
3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4 |
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审核意见 |
原件 |
纸质 |
1 |
|
5 |
资金筹措文件 |
原件 |
纸质 |
7/1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无。
(二)前置审批
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审批、水工程规划同意书核发、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环评、建设占用土地、林地相关部门的审查或审批,以及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项目建设股(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2)网络提交: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我要办—>查找需办事项—>在线办理—>注册用户—>登录用户—>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法定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双柏县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双柏县行政审批局 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批复,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项目建设股;
2.网上咨询:在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7711191进行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窗口查询: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项目建设股(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网络查询: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制作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由双柏县行政审批局综合接件窗口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双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cxshb.gov.cn)——“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双柏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股,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0878-7722397。
网上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
信函投诉:双柏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股;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邮政编码:675100。
双柏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兴路33号,邮政编码:675100,邮箱:zfbjjz2020@126.com。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双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cxshb.gov.cn)——“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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