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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191042 公文目录:办事指南 成文日期:2020年06月22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

一、受理范围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不足10公顷的,由县(区)级审批。在县(区)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由县(区)级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号)附件第17项  将省级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林地审批权限,赋予昆明市行使。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厅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由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不足10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双柏县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内开展建设的,必须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 2011—2020 年)的通知》 (国办发〔 2011〕 57 号)的文件精神......”修改为“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内开展建设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受理地点

1.楚雄州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项目建设股;

2.网上大厅: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 )进行在线办理。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交通方式:县城内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街心花园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1

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3

使用林地申请表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4

项目批准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现状调查表、图件2份

原件

纸质和

扫描件

2

6

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7

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8

殡葬、宗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9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10

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11

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12

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或与林权人签订的恢复协议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13

州市级、县区级林草主管部门转报请示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14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15

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16

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17

申报地块与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比对认定意见或批复意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18

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19

同意在州市级、县区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的许可或意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20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3.使用林地申请表;

4.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5.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现状调查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2公顷及以上,或者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范围内林地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不足2公顷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申请人可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要求自行组织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自行编制的由双柏县林业局对编制成果适时组织专家评审,有关情况进行统一公示。

7.提供用地单位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8.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缴纳凭证。

(二)转报州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和草原的由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按以下材料提交:

1.州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转报文件(符合直报规定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报省林业)。转报文件中应明确是否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区单行条例的规定,是否与州市政府划定的各类规划区一致;

2.填报《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4.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使用林地的公示材料和公示结果说明;

5.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占用国有林地及补偿的意见。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与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现场查验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八、审批收费及依据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1.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经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号)。

2.收费标准: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项目建设股(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2)网站提交: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我要办—>查找需办事项—>在线办理—>注册用户—>登录用户—>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法定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对象发送受理通知。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法人、自然人发送《补件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2)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3)不在本行政许可受理范围内。(4)申请材料存在明显错误,无法当场更正的。(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审批发证

双柏县行政审批局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现地核查或专家评审不计算在内)向申请人颁发《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项目建设股;

2.网上咨询:在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7711191进行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项目建设股(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网络查询: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证件有效期为2年。

双柏县行政审批局综合接件窗口通知申请人到政务中心领取《临时征占用林地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双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cxshb.gov.cn)——“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双柏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股,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0878-7722397。

网上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

信函投诉:双柏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股;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邮政编码:675100。

双柏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兴路33号,邮政编码:675100,邮箱:zfbjjz2020@126.com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双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cxshb.gov.cn)——“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指南公开专栏”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