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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 人民 政府 关于印发《 双柏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双柏县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双柏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双柏县扶贫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双柏县扶贫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双政通〔2017〕20号)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191876 公文目录:目录已删除 发文日期:2017年03月22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双柏县 人民 政府 关于印发 双柏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双柏县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双柏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双柏县扶贫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双柏县扶贫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各部门:

   《 双柏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双柏县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双柏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双柏县扶贫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双柏县扶贫项目评审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201739

 

 

双柏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双柏县委  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县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意见》及《双柏县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 加强财政扶专项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林场等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贫困县如期摘帽,贫困乡、贫困村如期出列、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乡镇、贫困行政村、贫困自然村、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列入财政预算扶贫支出科目中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五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和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六条  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扶贫资金。并随着县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县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达到中央、省、州补助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并达到省、州对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要求。

第七条  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统筹安排,重点投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经济发展落后、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贫困乡、村。

第八条  州、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础设施建设滞后、经济发展落后、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贫困乡、村。同时,支持非贫困乡、村的自然村整村推进、产业扶贫、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第九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贫困人口规模、贫困深度、绩效考评和审计情况等客观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取统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等。脱贫成效主要考虑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乡、贫困行政村退出、扶贫资金管理成效等。具体因素指标由项目主管单位商财政局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农村贫困乡村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基本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含小型桥、涵)、村内道路硬化、村级场所建设、易地扶贫搬迁、10千伏以上动力电、村容村貌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支持改善贫困农户新建小水窖、小水池、沼气池 、节柴灶、太阳能,贫困户危旧房改造及牲畜厩舍等到户项目;

(三)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发展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积极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模式,把资产资金量化股权,推进贫困户股民的扶贫工作新格局。

(四)支持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五)支持缓解农村贫困地区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 ,扶持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对贫困地区增加扶贫对象收入的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户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六)围绕扶贫项目规划方案编制、评审及扶贫项目实施、业务培训、资金管理、检查验收而发生的项目管理开支。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和建设单位历史欠债;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村(居)委会办公楼;

(五)购买和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七)其他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二条  扶贫培训费的安排使用。在扶贫项目中确需列支扶贫培训经费的,培训费用最多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的 2%。主要是对扶贫干部、扶贫工作业务人员、县乡村扶贫工作队员以及参与扶贫人员的扶贫政策、扶贫项目规划、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中央、省 、州项目管理费已由上级统一提取并分配到县,县级不再提取项目管理费。上级安排下达的各类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扶贫项目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评审、检查验收、业务培训、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报账管理等支出

第十四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扶贫项目费,主要用于扶贫项目规划编制、招标监理、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宣传统计、档案管理、公告公示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县财政同项目主管部门自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之日起15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并督促项目主管和实施单位启动项目,及时进行项目资金报账和回补剩余的项目资金,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工程进度,尽量减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年末结余。

第十六条  产业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或者物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金额5%--10%比例向项目实施单位交纳项目履约保证金,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协议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转入保质期质保金。履约保证金交纳比例、退还时限、违约责任、赔偿事宜等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过合同协议明确。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用途特点和部 门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扶贫、发改、水利、农业、林业、民宗、残联等部门对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中央、省、州、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国家、省、州、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年度扶贫工作计划,由县扶贫、发改、民宗、林业等相关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分别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资金量编制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提交县扶贫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县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正式下达项目资金批复文件,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资金批复组织项目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扶贫项目、扶持标准、定额和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扶贫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乡两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一)县级部门直接组织实施扶贫项目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当年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本级财政结余转账管理规定执行。县级以下部门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当年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县级财政结余转账管理规定执行。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户存储所得利息,缴入国库纳入预算安排,全额用于扶持贫困乡、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三)预拨付资金比例。对补助资金在20 万元以下的项目,预拨付资金比例不能超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总额的50%;对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拨付资金比例不能超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总额30%;其余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款,实行报账回补。对直接用于农村贫困户的项目,可以一次性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改、民宗、林业等部门负责相关扶贫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公告、公示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按照谁决策、谁公告公示、谁受理反馈意见的原则。公告、公示内容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分配原则、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等,公告、公示可采用报刊、网站、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地点为项目实施的行政村、自然村(组、社),做到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的监督机制。财政、审计、监察及扶贫、发改、民宗、林业等部门,应加大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纪违规的,依法给予处理,并追究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双柏县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 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乡镇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云南省扶贫开发条例》、《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文件要求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简称项目)是指国家、省、州、县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以工代赈项目、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项目,贫困乡整乡推进、行政村整村推进、自然村整村推进、易地扶贫、安居工程、光伏扶贫、产业扶贫、科技扶贫、社会外资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贴息贷款和互助资金项目等。项目安排要符合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着重于发展产业、改善扶贫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劳动力整体素质、增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后,执行乡级申报、县级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实施和初检、县级验收,实行县乡两级分级报账制管理。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的原则;

(二)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三)必须坚持规范运作、程序管理的原则;

(四)必须坚持乡镇申报、县级审批、乡村实施、乡镇初检、县级验收、县乡两级分级报账的运作体系;

(五)必须坚持抓大不放小、规范利益联结机制的原则;

(六)必须坚持主体责任、谁审批、谁负责、一岗双责、接受监督的原则,切实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扶贫、公正扶贫、廉洁扶贫。 

 

第二章  实施对象及扶持范围

第五条   按照乡镇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贫困村和扶贫对象档案,对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做到扶贫措施与扶贫对象识别结果相衔接,实行精准扶贫,动态管理。

第六条  扶贫项目实施的对象,重点是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乡镇、贫困行政村、贫困自然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七条  扶贫项目的确定应遵循对象精准、目标精准、任务精准、措施精准、责任精准、驻村帮扶精准、资金投入精准、考核评价精准的原则,紧紧围绕脱贫、摘帽、增收“3个主要目标,优先安排五个一批十六个到村到户项目,做到因地因人施策、因贫困原因施策、因贫困类型施策,对症下药、精准滴灌、靶向治疗。   

 第八条  扶贫项目扶持范围:

(一)支持农村贫困乡村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基本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含小型桥、涵)、村内道路硬化、村级场所建设、易地扶贫搬迁、10千伏以上动力电、村容村貌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支持改善贫困农户新建小水窖、小水池、沼气池 、节柴灶、太阳能,贫困户危旧房改造及牲畜厩舍等到户项目;

(三)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发展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积极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模式,把资产资金量化股权,推进贫困户股民的扶贫工作新格局。

(四)支持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五)支持缓解农村贫困地区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 ,扶持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对贫困地区增加扶贫对象收入的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户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六)围绕扶贫项目规划方案编制、评审及扶贫项目实施、业务培训、资金管理、检查验收而发生的项目管理开支。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予扶持: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和建设单位历史欠债;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村(居)委会办公楼;

(五)购买和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七)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相符的项目。

第三章  扶贫项目前期准备和立项

    第十条  扶贫项目的立项应当以贫困村和贫困户为对象,以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基础,以发展产业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重点,坚持综合开发,全面发展,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的立项应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针对致贫原因和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的实际需求,制定五年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本级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在审查、汇总乡(镇)五年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基础上,建立县级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库应包括五年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州扶贫部门备查。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按照上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总量120%的资金规模,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开展立项工作,并将立项的项目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立项。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立项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州、县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

(二)符合国家、省、州、县扶贫开发规划;

(三)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

(四)符合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向重点;

(五)符合群众意愿,确保扶贫对象能接受、能发展、能受益、能脱贫;

(六)符合省、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

(一)根据中央、省、州、县安排的资金量,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分别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和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及下达的资金量编制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提交县扶贫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严格按照《双柏县扶贫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相关程序及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批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放扶贫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要求,除按规定应由国家、省审批的项目外,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经县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批复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收到批复30天内必须启动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备案。资金批复文件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将批复的项目相关信息逐级报省、州扶贫办和财政局备案,同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承担扶贫责任,建立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在征得受益农户同意以及农户参与受益的前提下,项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协议委托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大户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子项目认真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重复申报。如有以上行为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当年和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同时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进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在项目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文件。需调整而逾期未调整,或者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推进,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同时通知财政部门停止报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县财政局收回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安排。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未及时启动项目或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实际工作量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调整安排。情节严重的,报县人民政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受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不属于以上调整范围。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并依法进行项目竣(完) 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到村后,除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由贫困农户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贫困农户帮扶规划安排,确保项目到村到户。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项目立项后,县扶贫办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县主要媒体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告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管理。

(一)物资采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及其以上项目进行公开招标,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及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专项扶贫项目所需的水泥、管材等物资严格按照扶贫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采购办法,用量较小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把关,村组自行采购。

(二)工程招(邀)标:工程建设项目单个子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至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邀请招标,单个项目邀请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单个工程项目2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召开班子会议,邀请县级主管部门参与讨论确定施工队伍,在讨论确定单个项目时,备选施工队不得少于三家,工程质量出过问题的,有不良记录的不得列入备选名单,禁止一两家施工队包揽所有工程项目;单个子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必需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县级项目主管单位必须派人全程参与。

第二十六条  加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每次拨款或报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所在地、实施进 度、资金使用情况、农户受益情况等相关信息,由乡镇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逐级向上一级报送。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定期向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进度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将扶贫对象受扶持情况录入全国统一的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系统并逐级报省、州、县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在项目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报送完善的项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

(一)扶贫项目验收由县、乡()分级负责,扶贫项目的实地检查和验收率要达到100%。扶贫项目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开展自检自查和初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初验合格后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向县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二)县项目主管部门收到乡(镇)验收申请20日内,应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也可以抽调乡(镇)扶贫专干和财政所长组成项目检查验收组,实行乡(镇)与乡(镇)之间交叉检查验收,但必须出具验收报告。验收采取不定时的方法进行,确保完成一项,验收一项、报账一项。

(三)扶贫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州的扶贫开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情况。到户扶贫项目必须附有受益户的名单和签字。

(四)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五)项目通过验收后,县项目主管部门须于15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云南省民生资金监管系统中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逐级上报省、州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一条  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后续跟踪,并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奖惩。具体评价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三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应当在下达资金文件后10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文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审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创新审计方式,加大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主动配合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制度,组织驻村帮扶干部、大学生村官、扶贫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违 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云南省扶贫开发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双柏县扶贫办、双柏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双柏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双柏县委  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县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意见》及《双柏县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 加强财政扶专项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云 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 013251号)及《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文件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使用或承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简称扶贫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管理制度。县级部门直接组织实施扶贫项目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当年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本级财政结余转账管理规定执行。县级以下部门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当年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县级财政结余转账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州、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捐赠扶贫资金、贷款贴息扶贫资金以及其他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条  在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县、乡两级财政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资料审核、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县、乡级扶贫项目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和审查意见,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按质按量完成。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县、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责,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以项目为载体、以精准扶贫到贫困村、贫困农户为基础,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到贫困村、贫困户

第二章   专户设置及管理

第六条  县级部门直接组织实施扶贫项目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原双柏县XXX局(办)专项资金户核算管理县级部门直接组织实施扶贫项目资金。

第七条  县级以下部门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原“XXX乡(镇)人民政府代管资金财政专户核算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扶贫项目资金。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当年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县级财政结余转账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存储所得利息,缴入国库纳入预算安排,全额用于扶持贫困乡、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报账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基本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和项目资金指标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县级评审和相关部门批复后,按照《双柏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启动实施项目。 

(二)扶贫项目启动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对补助资金在20 万元以下的项目,预拨付资金比例不能超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总额的50%;对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拨付资金比例不能超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总额30%;其余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款,实行报账回补。对直接用于农村贫困户的项目,可以一次性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提供拨款申请书,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资金。 

(四)县级部门直接组织实施扶贫项目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提出报账申请,填制《云南省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并附有效报销凭据,报县级项目主管单位和县财政局审核报账。

(五)县级以下部门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填制《云南省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并附有效凭据,报乡镇项目主管单位和财政所审核报账。 

(六)乡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采用直接支付方式,禁止大额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经招投标建设的扶贫项目可预留项目资金投资总额的5%--10%的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如数退还质量保证金。项目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出现质量问题,责成实施单位按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处置后。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一)未经批准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支出;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凭证和资料的项目支出;

(三)没有主管部门、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查意见的项目支出;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支出。

第四章    报账凭据及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报账凭据。

第十五条  报账凭据具体包括:

(一)项目立项批复书(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评审结论;

(三)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及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书;

(四)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不涉及政府采购的,可不提供) 

(五)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验收意见);

(六)项目公示公告通知书;

(七)工程性财政扶贫项目的《项目承包合同书》(副本)和工程预算书、《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八)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附项目竣(完)工审计报告;

(九)产业扶贫项目提供项目可研或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精准扶贫资料(如贫困户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协议),与贫困农户签定的劳动用工合同等);

(十)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以现金(通过卡、折发放)、实物形式直接补助到农户的,需提供到户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名册表(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补助类型、金额或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发放名册表须经领取人(现金除外)、经办人签字(手印)并加盖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十一)所有款物发放,必须经主体责任人核实督查,验收签字;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统一使用云南省XXX项目报账提款申请书,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

第十八条  费用支出明细表及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据实填写,并附有效支出凭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县、乡镇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擅自以拨作支、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双柏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双柏县扶贫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吸纳各领域专家参与全县扶贫开发项目的研究、咨询、评审工作,推进全县扶贫项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由关法律、法规,结合双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柏县扶贫开发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组成。双柏县扶贫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入库专家资格进行审定;

(二)负责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收集整理专家库个人资料,对每位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整理评审活动材料,并立卷归档;

(三)负责为项目评审工作选取专家。

第四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专家的确定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评审专家资格由双柏县扶贫项目评审委员会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二)评审专家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领导或项目资金管理人员以及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务、畜牧、住建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50%。评审可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和项目实施乡镇村代表、受益贫困户代表参与监督。

(三)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管理人员必须从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其他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五)熟悉工程建设、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扶贫开发项目评审工作服务;

(七)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能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凡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或推荐进入专家库,经县扶贫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取得评审专家资格。

第七条   申请担任评审专家应向县扶贫项目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双柏县扶贫开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县扶贫项目评审委员会的邀请,担任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依法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或不公正行为,有权提出异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对项目评审工作和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会,不得无故中途退场;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三)接受监督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专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其参加县扶贫项目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评审工作:

(一)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评审工作任务,影响评审工作进行的。

(四)退休或年龄超过60周岁的。

第十一条  县扶贫项目评审委员会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入库专家进行发文公布。评审专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形的,县扶贫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暂停、取消或注销其专家资格。根据需要,可适时补充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双柏县扶贫办、双柏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施行。

 

 

双柏县扶贫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扶贫开发项目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工作,进一步提高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实现项目立项精准,扶持对象精准、投资环节精准,规划方案精准,根据《中共双柏县委  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县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意见》及《双柏县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扶贫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为项目评审组织单位,具体负责专家库管理及组织扶贫项目评审工作。

第三条  扶贫项目评审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扶贫开发政策规定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注重申报材料审核与现场审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第四条  项目评审的范围包括包括以工代赈项目、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项目,贫困乡整乡推进、行政村整村推进、自然村整村推进、易地扶贫、安居工程、光伏扶贫、产业扶贫、科技扶贫、社会外资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贴息贷款和互助资金项目和其他扶贫项目。

 第二章  项目评审程序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扶贫项目评审委员会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附件(电子版)评审委员会委托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附件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返回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将实施方案及相关附件修改并完善后按时限要求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视修改完善情况确定评审时间、地点和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项目评审专家一般选择59人(单数),类别上应包含技术、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专家。并通知参会各方召开评审会。

第八条  评审会由评委会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或委员主持。临时成立项目评审专家组,在专家组中指定或选举评审组组长和副组长,负责整个项目评审工作。项目评审采取会议答辩方式进行。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汇报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优势、项目建设条件、贫困覆盖面、项目实施模式、资金投入环节、投资预算、投资收益、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扶贫效益以及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等。

第十条  在项目评审中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质询,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人员对项目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并对专家质疑的问题进行解释答辩。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扶贫开发项目申报立项的有关要求;

(二)对申报材料所提供的拟建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性质、水土资源状况、现有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

(三)分析项目预期效益以及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促进和带动情况,核实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

(四)项目建设涉及的用地许可、环评批复、审计报告、水资源鉴定意见等材料真实有效;

(五)项目建设内容明确,设计规模和工程布局合理,技术可靠、工艺先进、设备选型得当,建设标准清晰,有助于增加贫困乡村和贫困农户收入;

(六)项目环境保护目标科学,水资源利用合理,节水措施可靠,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废水、废气、废渣得到有效处理;

(七)项目投资估算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编制规范和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的要求,数据准确,资金投向合理,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等。

(八)项目建设预期的经济、社会、生态、扶贫等效益预测客观、合理。

(九)项目申报材料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清晰,附件、附表、附图等齐全。

第十二条  每位评审专家必须提交一份书面项目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专家组综合专家的评审意见,对每个项目作出综合评价,形成结论性意见以及相关建议。集体评审意见应体现专家的一致意见,并对专家的不同意见做出说明。同时将意见和建议返回项目建设单位再次修改完善,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县项目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结论分为项目可行和项目不可行。

(一)项目可行是指项目建设必要性充分、项目申报单位合规、技术方案可行、工程模式先进、投资方案可靠、预期效益合理、申报材料规范等。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可行: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国家政策及农村扶贫开发相关政策的;

2、项目建设必要性不充分,或者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申报资格的; 

5、贫困乡、贫困村、贫困户不能从中直接受益的;

6、破坏或危害生态环境的;

7、其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

  第十四条  上报备案。县扶贫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将拟立项项目的会议答辩式评审意见随实施方案和相关表册及附件上报县人民政府、州扶贫办和州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评审监督

第十五条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评审工作的监督,也可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人员和项目实施乡镇村、代表和受益贫困户代表参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监督主要采取评审项目核查和项目现场审验的方式。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核查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项目评审委员会上报备案的拟立项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并验证项目的合理性和评审结论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  项目实地审验由县扶贫办负责,在对项目申报材料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考察,核实项目真实性和可行性。

第十九条  经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抽查审核和实地审验不符合立项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备案。

第二十条  监督中发现评审工作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项目评审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扶贫项目评审委员会要加强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项目评审管理人员,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制定项目评审管理制度,为项目评审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  评审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严肃工作纪律,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向专家提出倾向性意见,影响专家的评审结论。如有违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双柏县扶贫办、双柏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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