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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附属工程建设项目补遗通知(第1号)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192623 公文目录:目录已删除 发文日期:2017年10月27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致各投标人:

由于云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技术标招标文件编制系统缺陷导致《招标文件》条款前后不对应,现对双柏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附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附件B:废标条件 进行修改和补充:

一、修改

1、现将《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1条第2款投标文件签署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要求”;修改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3项要求”。

2、现将《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1条第6款工期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现修改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3、现将《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1条第7款工程质量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现修改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4、现将《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附件B:废标条件中B1.废标条件第B1.2条原“工期不满足投标人须知1.3.2条的”;现修改为“工期不满足投标人须知1.3.3条的”。

5、现将《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附件B:废标条件中B1.废标条件第B1.3条原“质量要求不满足投标人须知1.3.3条的”;现修改为“质量要求不满足投标人须知1.3.4条的”。

7、现将《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附件B:废标条件中B1.废标条件第B1.14条原“投标文件签署未满足投标人须知3.7.4条的”; 现修改为“投标文件签署未满足投标人须知3.6.3条的”。

二、补充

1、补充《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7.1条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文件(包含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内容)、技术标文件(包含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等内容)组成。

商务标电子文件必须使用《云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商务标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电子文件格式为*.TBS)

资格审查电子文件、技术标电子文件必须使用《云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技术标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资格审查文件格式为*.TBZ,技术标文件格式为*.TBJ)

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正文附件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特别注意: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请各投标人按修改和补充后《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尽请谅解!

 

招标人:双柏县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邦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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