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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194651 公文目录:应急管理 发文日期:2017年08月14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预防突发性环境事故造成的危害,快速、科学地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减轻事故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及危害,确保环境安全,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双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双柏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因不可抗力(含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而造成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四)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五)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保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二、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双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环保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环保局和县政府应急办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畜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双柏供电有限公司、电信双柏分公司、移动双柏分公司、联通双柏分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贯彻国家及省、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对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指导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请求武警部队或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增援。

(一)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工矿商贸、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危险废弃物、核技术应用等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规划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的组织管理;组织检查各级应急处置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培训。

应急响应时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上传下达;与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应急组织保持应急联络;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调度,确保各项应急保障措施落实;配合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或实施跨流域、跨区域应急增援。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讯、能源、物资和交通设施等方面的保障。

县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调查与处理;负责协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核与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水、气、渣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对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进行确定。

县人武部: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行政责任追究;监督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实施。

县公安局:参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核安全与辐射、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及其它措施的落实;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和应急处置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及运行的经费保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资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工伤保险支付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恤等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救济物资的发放、污染区域内群众的转移安置。

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化工、石油、轻工和商贸服务、天然气等行业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所辖领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综合协调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对学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准备工作,指导乡镇卫生院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计划与准备;根据情况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城镇基础设施等领域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供物资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公路、航道及其建设工程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所辖领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时的航道管制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供必要的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保障及大型机具保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以及环境保护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日常宣传,旅游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植被严重破坏及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后的生态恢复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业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后的生态恢复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自用船舶、渔船、库区等领域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矿产等资源勘探开发领域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因滥采滥挖造成严重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参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生态恢复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工矿商贸领域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需要,及时提供与事故发生地相关的气象预测预报资料及信息。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消防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及时提供应急援助。

武警双柏中队: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及时提供应急援助。

双柏供电有限公司:组织本系统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电信双柏分公司、移动双柏分公司、联通双柏分公司:组织本系统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供通讯保障。

三、预防和预警

(一)信息监测

1.全县环境保护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县环保局负责。

(二)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县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级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环保局负责对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制定应急预案的审核。

(三)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需要。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环保局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三)指挥和协调

1.指挥和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县人民政府和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各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小组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7)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五)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的程序。(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领导小组批准;(2)领导小组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环保局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1)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2)应急过程评价。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各部门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领导小组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3)根据实践经验,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环境保护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具体情况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二)装备保障。县环保局在充分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污染扩散。

(三)人力资源和技术保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县环保局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县环保局及县级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二)保险。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的。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县或者某一地方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的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双政通〔2006〕5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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