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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194657 公文目录:应急管理 发文日期:2017年08月14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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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启动要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双柏县减灾委员会

2.2 双柏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2.3  双柏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2.4  双柏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物资准备

3.2  资金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准备

4 预防预警与信息管理

4.1 预警预报

4.2 信息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5  启动程序

6.6  响应措施

6.7  响应终止

6.8  应急措施

6.9  信息发布

7  灾后救助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的目的

建立健全双柏县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合理调配救灾资源,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楚雄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楚雄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双柏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境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风雹(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3)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基层,生产自救,广泛动员,社会互助。

1.5  启动要求

1.5.1  在全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达到本预案响应级别的,启动本预案。

在县内发生4.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较大损失的,启动本预案;在我县行政区域外发生较大地震,对本县造成较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1.5.2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维稳处突等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3  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双柏县减灾委员会

双柏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是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的减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省、州、县党委、政府的减灾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减灾规划及《双柏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协调开展全县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各地开展减灾工作。

县减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

成员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局、县地震局、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电视台、县审计局、县外侨办、县统计局、县安监局、县科技局、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武警双柏县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双柏供电公司、电信双柏分公司、移动双柏分公司、联通双柏分公司主要领导为减灾委成员。

2.2  双柏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减灾规划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定期进行灾情评估、会商,对全县重大减灾项目论证、评审和评估,开展减灾工作调研,为全县减灾工作建言献策。

2.3  双柏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县减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其职责是:

(1)承担全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和防灾减灾综合协调工作。

(2)会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落实防范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3)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州、县党委政府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

(4)组织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对重大灾情进行会商,对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研究评估,并提出对策。

(5)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求,指导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6)迅速了解、收集、汇总、评估和报告灾情、灾区需求及抗灾救灾工作。

(7)负责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的信息发布。

(8)完成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任务。

2.4  双柏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2.4.1  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确定组成人员,明确工作职责,预案启动后,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县委宣传部:全面把握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时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视灾情按规定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

县监察局:负责对县、乡镇有关部门履行抗灾救灾职责、工作效能以及救灾款物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县发改局: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州的支持,安排我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县财政局:筹集、调度、分配、安排、拨付抗灾救灾经费,会同成员单位争取中央、省、州补助经费,及时下拨抗灾救灾经费,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指导并监督全县地质灾害群防群治体系建设与运行,组织地质专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县住建局: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等质量监管,组织抢修受损毁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组织对灾区公共建筑物受损情况的鉴定;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项目计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公共基础设施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加强对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测和监管;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抗灾减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分配、管理、调运救灾资金和物资,并监督使用;组织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死难者善后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助和灾后生活救助;制定灾后民房及民政福利设施的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民房及民政福利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减灾委办公室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震情动态信息;提出地震应急对策建议;组织震害调查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信息化应急、无线电应急处置;参与协调重点物资运输;组织实施煤炭和电力调度;负责组织应急救灾生活物资社会储备和市场供应,承担救灾应急物资市场采购任务;主动争取动用国家储备商品用于稳定灾区市场;协调落实救灾减灾及灾后重建的流通基础设施和对内对外经济合作项目。

县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合理调配应急教学资源;指导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演练;做好灾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县科技局:组织开展灾区重大抗灾救灾科学技术研究,负责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县公安局:加强对灾区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

县环保局:组织开展灾区环境影响评估,环境监测;检查指导灾区环境保护、治理、恢复、监测等工作;对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最大限度保证运送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车辆通行和组织协调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县农业局:指导灾区农业、渔业生产救灾和恢复;组织落实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化肥、农药、柴油等农用物资与技术指导;组织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森林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木材保障。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洪涝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制定水利工程及江河的防汛抗旱应急措施;担负河、库联合调度及水毁工程修复,确保工程安全。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电视台: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县外侨办:负责协调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县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及统计灾情数据。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管理,开展天气气候的预报预测;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发布,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参与气象灾害的评估、分析工作;参加救灾现场的气象保障与指挥。

县审计局:负责对县、乡镇有关部门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及时反馈审计意见。

县红十字会:负责协助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及时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并向灾区调拨捐赠款物。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做好灾区电力调配和供应保障工作。

电信双柏分公司、移动双柏分公司、联通双柏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按照《云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指挥调度通信设施。

县人武部: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驻双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双柏县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当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4.2  成员单位抗震救灾分组及职责

启动《双柏县地震应急预案》时,各成员单位分组及职责按照《中共双柏县委办公室、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抗震救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双办字〔2013〕41号)要求执行。

3  应急准备

3.1  物资准备

3.1.1 按照《云南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发展规划》,做好全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工作,合理布局救灾物资储备网点;逐步建成规模适度,标准统一的救灾物资储备库,推进贫困、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现对较小灾害,可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县、乡镇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要及时购置、储备救灾物资,丰富救灾物资储备种类,提高救灾物资储备效率。

3.1.2  县、乡镇两级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乡镇、县级各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级、本部门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灾情发生及时调运。

3.1.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区。

3.2  资金准备

3.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双柏县自然灾害救助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不断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2.2  县、乡镇民政部门应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推进全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平台建设,整合现有资源、设备、渠道,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灾害信息数据共享。

3.4  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技术装备和设备。县人民政府将逐步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4.2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发生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紧急救援队、灾害现场工作队和抗灾救灾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5.2  充分发挥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作用,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灾害管理业务及政策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开展减灾救灾工作调研,定期进行灾情评估、会商,为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提出建议。

3.5.3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3.5.4  培育、支持、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引导、帮助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救灾,充分发挥其对政府职能的辅助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赠工作和组织发放、统计上报、分配使用、社会公示和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不断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准备

3.7.1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普及活动,广泛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7.2 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以及资源共享联防联动机制,统筹各地各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不同规模、专业多样、形式丰富、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加的灾害应急救援演练,以检验、锻炼、提高紧急救援队伍应急准备、快速反应、高效指挥的能力。

3.7.3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辖区内机关站所、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委会,每年开展至少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小型演习,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3.7.4  大力推行城乡社区(村委会)防灾减灾综合示范社区(村委会)建设,落实各项减灾措施,提高社区(村委会)抵御各类灾害的能力。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预警预报

4.1.1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情和旱情预警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地震趋势监测预测信息,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生在重点部位及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信息,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1.2  主要涉灾部门要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登记和评估,加强灾情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预案和预警机制,定期检查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

4.1.3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对达到启动预警响应条件的,按程序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同时向州减灾委、州民政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4.1.4  根据灾情预警信息,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应及时做好抗灾救灾应急准备并采取避险措施。

4.2 信息管理

4.2.1 加强灾害应急管理部门之间信息联动,完善和建立灾情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灾害信息互换机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灾情会商,综合分析、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各相关部门应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4.2.2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上级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对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员(含失踪人员)5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作物大面积受损的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4.2.3 灾情结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对灾情发展趋势做出评估,并向县减灾委提出建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预警响应相关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向州减灾委和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发出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灾害预警信息后,向本行政区域内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警告,提示公众做好自救准备。对重点监测、易受自然灾害威胁地区提前告知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启动并开放应急避难疏散场所,利用各种媒体发布避险避难路线和信息。

(5)县减灾委视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察看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处置情况。

(6)县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减灾委设定四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由县减灾委决定启动并统一组织指挥。

6.1  Ⅰ级响应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人数1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70000人以上;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 Ⅱ级响应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人数5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0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0人以上,70000人以下;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 Ⅲ级响应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 Ⅳ级响应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损失小于上述三项所述情况,但又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

6.5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经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后,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6.6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及时召开紧急会议,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听取灾区和有关部门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

(2)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紧急响应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于每日上午10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本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同时对口向上级部门报告。

(3)县减灾委领导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迅速编发灾情简报,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按照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发布灾区需求。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县民政、财政及时向州级上报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灾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县减灾委统一协调和组织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协调武警双柏县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派出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7)县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县发改局、农业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信局组织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救灾生活物资、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供应;县住建局做好灾区公共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和房屋损失鉴定、评估等工作;县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县民政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红十字会应积极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积极参与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评估、核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7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8 应急措施

6.8.1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灾区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灾民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相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6.8.2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期间,灾区政府可按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和通信工具等,可临时征用房屋和场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8.3  应急救助期间需要争取的其他应急救助措施。

6.9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协调。

7 灾后救助

7.1 达到启动州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州、县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救助需求情况。

7.2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7.3 县、乡镇民政部门做好灾区救助人员的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灾区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8.1.1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乡镇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对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

8.1.2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8.1.3 救灾准备、灾害应急救助的物资采购,依照政府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召集减灾委成员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视情况进行修订后报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县减灾委办公室备案。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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