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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194658 公文目录:应急管理 发文日期:2017年08月14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2号)及《楚雄州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现状,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双柏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管理和技术防范工作,防止敌对、邪恶势力及不法分子对广播电视的破坏活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调度指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满足突发情况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需要,确保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切实维护群众收听收看的权益,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广播视管理条例》、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楚雄州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处置、属地管理。在县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范围及本预案的要求,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实施分级响应及处置。

2.平战结合、等级保障、综合防范。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日常运行和应急保障有机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各播出单位的应急保障等级,形成安全播出综合防范机制,建立和完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保障体系。

3.信息畅通、资源共享、运转高效。各播出单位应随时保证应急联络渠道的畅通,建立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能及系统运行效率。

4.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各播出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对突发事件切实担负起领导、指挥和处置责任,既要职责分明,又要团结协作,坚决杜绝出现相互推诿、逃避责任的情况。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述情况下的重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

1.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2.非法攻击、干扰和破坏事件等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突发事件;

3.由于责任、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广播电视重大播出事故,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在广播电视宣传、技术及装备等方面的支援配合;

4.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重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任务。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组织体系框架由广播电视系统内行政管理部门、播出传输发射单位和系统外安全播出协调或联动单位构成。

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系统由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机构(部门)、播出、传输、发射、监管等单位构成。其中安全播出指挥机构(部门)是本级安全播出系统的核心单位,主要负责系统内各单位安全播出的指挥、协调与系统外有关部门的联络工作,在安全播出业务上服从州级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播出、传输、发射单位是安全播出系统的基础单位,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直接实施和保障部门,包括承担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和覆盖业务的系统内单位,以及承担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业务的系统外相关单位。

3.本组织体系的行动机制:在县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以安全播出管理科为核心,以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为主线,在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实现应急联动,迅速对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

(二)县安全播出指挥部

县安全播出指挥部,由分管文体广电旅游局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包括县610办、县综治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广播电视台、县供电公司、县网络公司等单位相关领导组成。县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1.县安全播出指挥部职责

负责涉及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并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州级有关部门汇报突发事件的进展和处置情况;负责与县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与联系;负责广电系统外突发事件处置中需要广播电视部门配合支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是县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

(1)拟定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体系总体方案,组织编制安全播出应急协调预案,报县安全播出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安全播出指挥部领导下,处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

(2)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县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资源情况和动态,对县级各播出单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指导改进工作。

(3)协助安全播出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威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分析、评估、评判,并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4)负责收集汇总并向全县各相关单位通报重要的安全播出信息,根据需要下达安全播出调度令,转发和发布总局、省局、州局、县重大预警信息,草拟应急处置工作报告,上报上一级指挥部和相关部门。

(5)执行国家和省、州广电局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调度令。定期对全县安全播出进行检查,督察全县各播出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

(三)广电系统外安全播出协调或联动单位

1.县610办: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协调广播电视播出安全防范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关系,做好防范“法轮功”等邪教势力非法攻击破坏等工作。

2.县综治办:将防范有线电视接入网的插播、偷盗等破坏活动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项目。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防范,重点协助有线电视网络巡查工作。

3.县发改局:对突发事件后需要立即完善防范能力的紧急项目的审批给予优先支持。

4.县经信局:对广播电视信息传输业务安全工作提出要求和指导意见,向广电部门及时提供广播电视监测信息,研究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源定位方案,并组织、协调和实施。对非法实施无线插播的信号源进行查找、定位、及时排除,并协助公安机关排查、抓捕犯罪嫌疑人。

5.县公安局: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盗窃、损毁播出设施和对广播电视信号进行插播、干扰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进行广播电视传输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配合广电部门做好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相关的保卫工作。

6.县财政局:会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为尽快恢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必须 的技术设施给予资金支持。

7.县安监局:突发事件后及时指导和帮助广电系统恢复正常播出。

8.县供电公司:保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供电安全,重要操作前或电力故障发生后,及时通知广电部门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供电措施。

9.县电信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负责及时维护网络线路,保证电视线路的畅通。

三、预警和防范

(一)危害信息收集

对于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通过事前防范,最大程度  的降低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1.各播出单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部与610办公室、公安、安监、综治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获取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境内外信息动态,提前做好防范准备工作,并及时上报。

2.各播出单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与无线电管理监测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监测发现无线电干扰广播电视信号事件,开展处置恢复工作。

3.各播出单位随时密切注意播出动态,加强对节目源的监听、监看,加强传输网络的线路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指挥部。指挥部及时收集、汇总、分析、跟踪各播出机构的值班电话所受理的投诉、举报与安全播出相关的信息。

4.各播出单位要密切注意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对当地灾害性情况的预报,及时通知播出机构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5.县安全播出指挥部获得外部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的应对措施,通知相关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预防和安全播出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预防

1.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部门)应加强预防警戒工作,强化各项防范和保障措施的落实。

2.广播电视台、网络公司要在完善自我监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观众、听众投诉体系实现对播出异态的及早发现和处置。

3.文体广电旅游局要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加强人员队伍管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4.广播电视台、网络公司要根据指挥部确定的突发事件防范的系统保障等级,加强播出、传输、发射、监测等技术保障工作,保证安全播出系统设施工作状态的稳定可靠,确保各项应对措施全面有效和广播电视节目不间断、高质量的播出与覆盖。

5.安全播出指挥部根据收集信息发布的预警,实施启用各种安全播出应急设施,调配自身管理权限内储备的应急播出资源,如有需要可向系统内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明确的支援请求。为有效应对危及全县广播电视传送与覆盖、局部地区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毁等重大突发事件,文体广电旅游局应预先做好应急播出预案,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应急移动广播电视播出和传输设备,用于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应急播出与覆盖。

6.重要播出单位和部门在充分保障正常播出供电的同时,应配备发电机、不间断电源(UPS)等应急供电设备,并确保应急供电设备启动、切换、运行可靠有效。

7.各播出单位、广播电视调度指挥机构(部门)要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预警信息发布、监测信息反馈和调度指挥令下达的及时畅通。

8.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要和当地防汛指挥部、武警、消防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制定应急排水方案,协同落实排水抢险等措施。做好防汛、防雷等应急准备工作。提前储备沙袋、排水泵等防汛物资、器材;提前对排水系统进行清淤、疏通,确保在灾害天气发生时发挥作用;全面检测防雷设施,及时排查隐患,避免发生雷击事故。

四、突发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的处理应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时,均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均应服从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广播电视80%以上(含)节目出现全县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中央和省、州、县广播电视出现全县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非法攻击和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并对社会稳定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广播电视重要节目或40%—80%常规节目出现全县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区域性全部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非法攻击和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并对社会稳定造成或可能造成比较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三)较大突发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广播电视40%以下节目出现全县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区域性部分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城区有线电视网络中,中央和省、州节目出现大范围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非法攻击和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五、应急报告

(一)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广播电视播出和传输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建立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的快速报告渠道。

(二)发生下列事件后,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值班人员应立即通过电话向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立即填写报告单,并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排查和处置情况:

1.发生人为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事件;

2.发生或者预期发生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自然灾害;

3.发生广播电视播出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

4.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大范围的、多套节目或长时间的播出中断技术事故;

5.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具有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突发事故。

突发事件发生的安全播出单位应于事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事件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频道)、节目、设备、事件处置过程、原因、性质、影响范围、造成的损失、防范改进措施等项内容。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内容暂时难以确定的,待查明后再补充报告。

(三)接到报告后,指挥部根据事件的重大程度和紧急程度决定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突发事件发生地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所发生的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文体广电旅游局报告威胁广播电视传输的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广电局举报广电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六)对已发生的各类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和突发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窃取和泄露。

(八)其他事件或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要求按照广电总局下发的《广播电视重大事件和事故上报规定》执行。

六、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

1.应急响应包括响应程序启动、信息报送和处置、调度指挥和控制、应急处置、社会力量的动员和参与等。

2.本预案的启动由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决定,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3.当出现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影响或威胁的突发事件时,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单位要遵循应急报告程序和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涉及重大问题紧急请示,上级部门要对下级部门的请示给予及时答复。

4.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机构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突发事件性质,确定突发事件等级,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序,决定启动全部或部分应急预案。

5.应急预案启动前,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播出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7.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对涉及全县或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指导和督察,广播电视播出单位应当给予配合支持。

(二)应急程序及处置措施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后,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应紧急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措施,启动所有应急备用设施保证中央和省、州、县重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1)县安全播出指挥部

A、立即发布全县或区域广电系统紧急警报信息;

B、实施突发事件应急的指挥和决策。

(2)相关播出单位

A、按要求并机传输中央广播电视重点节目;

B、调集征用应急所需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

C、利用国家和社会力量协助应急处置和防范;

D、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3)广播电视台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进行调整。

2.发生重大突发事件(II级)后,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启用必要的应急备用设备、设施保证广播电视重要节目的安全播出。

(1)县安全播出指挥部

A、适时发布区域广电系统紧急警报信息;

B、实施突发事件应急的督察和决策。

(2)相关播出单位

A、调用应急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

B、利用国家和社会力量协助应急处置和防范;

C、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3)广播电视台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进行调整。

3.发生较大突发事件(III级)后,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应加强监测,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利用在用设备、设施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1)县安全播出指挥部

A、根据需要发布区域广电系统紧急警报信息;

B、实施突发事件应急的指导和督察。

(2)相关播出单位

A、争取全县和社会力量的必要支持;

B、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4.广电系统外突发事件后,安全播出单位应当:

(1)接到县委、县政府和州广电局的指令或相关部门的支援请求,迅速给予相应的支援配合;

(2)根据需要调集广播电视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

(3)根据需要发布紧急警报信息;

(4)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在突发事件相关的宣传报道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配合和支持;

(5)采取其他必要的支援措施。

(三)信息发布

1.县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各播出单位统一发布应急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应急信息的发布应明确发布范围和密级,保密信息的发布和转发要严格遵照《保密法》的相关规定。

2.在广播电视播出出现突发紧急情况时,由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向公众告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紧急情况下的报警信息、参数变化、接收方式及其他重要信息。

3.在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有关广播电视机构必须按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及时启用各种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按规定调整节目播出安排,发布国家紧急警报信息,确保广播电视宣传畅通。

4.在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各广播电视播出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及时启用相应的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按规定调整节目播出安排,发布紧急警报信息,确保紧急状态区域内广播电视的播出与覆盖。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错误或欺骗性的紧急警报信息,不得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紧急报警系统的试用和测试。

6.有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重大事项的信息发布必须经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审核批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

七、后期处置和评估

(一)安全播出指挥部对突发事件的影响、损失、恢复等进行全面评估,提交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量化评估结果,研究确定进一步降低突发事件影响、损失和快速处置恢复的措施,并要求相关单位对类似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改进和优化。

(二)安全播出指挥部对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进行修改完善,并对事件处置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做出相应的惩戒处理。

(三)评估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公共影响的,需采用适当方式向特定区域的群众进行说明解释工作,消除或减少不良影响。

(四)应急征用的资源、设施、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或通过协商以适当的方式妥善解决。

八、应急保障

(一)应急预案

1.各播出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并报县安全播出指挥部批准备案。预案应涵盖安全播出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实施步骤应具体,责任要明确。

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3.各单位应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要求和播出单位分类分级保障的要求,保证广播电视应急设施、设备、资源的储备;定期组织模拟演练,加强对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应急防范技能培训,积极对公众开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护知识的宣传,增强广播电视系统及全社会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资源及技术保障

1.各安全播出单位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内的广播电视播出资源配置状况,建立规范的资源数据库,利用科学的规划和规范的管理手段保证各种资源的有效利用。

2.各相关资源拥有单位应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做好资源的维护、管理、补充和更新工作,保证资源的完整有效,并随时准备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对资源实施快速调用。

3.县网络公司应制订紧急情况下确保中央一套和省、州一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不中断的应急预案。

4.广播、电视播出的节目应具备两路以上节目源,播出系统保证两种以上电力供应手段,重要播出系统的关键设备需有可靠的热备份设备,出现故障能够自动报警和切换。

5.广播电视台要重视对播出节目质量的技术审查,并采用实时有效的节目监测手段,对直播、热线节目必须加装延时装置。

6.承担重要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光缆干线网,应具备有效应对线路中断等突发事件的技术防护及快速恢复措施。

7.有线电视网络前端必须保证具备两种(含)以上中央和省一套节目源。县广电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应配备专业的线路维护巡检人员和专用车辆及抢修工具和仪器。

8.各播出单位应根据播出需要建立备品备件库,并具备必要的测试工具和仪器。

9.广电系统内财务、保卫、通讯、后勤等部门,负责安全播出应急资金、物资、通讯、保卫等保障和安全防范等工作,落实应急保障和必要的人力、资金、物力等资源的支持,维护稳定的播出运行环境,提供可靠的通讯手段和电力、消防等基础设施保障。

10.广电系统外:广电部门和安全播出指挥部要加强与610办、公安、安监、综治办、电力、无线电管理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在突发事件和安全播出重保期间,争取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

(三)监测手段保障

1.各播出单位应配备专业、可靠的适时监听、监看、监测和记录手段,对本单位网站组织监测有害、敏感视听节目,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和管控。

2.安全播出指挥部应根据调度指挥业务需要配备对重要节目的适时监听、监看、监测手段。

3.广播电视台对本台播出的节目应设专人适时监听、监看。

4.各播出单位应对节目播出系统的主要环节进行有效监测,具备节目出口监测能力。

5.光缆干线网应具备可靠的网络管理系统,对故障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补救。

6.县有线电视网络前端机房应具备有效的信号源监测和快速切换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因广播电视突发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通信保障

1.各播出单位必须建立所辖区域的预警发布和调度指挥系统,并确保与上级指挥部门的联系畅通。

2.各播出单位机房必须具备一台以上国内直拨电话。

3.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成员、播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办公室等特殊岗位人员,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间手机应24小时开机。

4.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的值班电话必须24小时畅通并有专人接听,确保调度指挥渠道畅通。

5.各播出单位因人事变动、搬迁、故障等原因需要变更电话或传真时,必须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并及时报告县安全播出指挥部。

(五)培训及演练

1.各播出单位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坚持岗位教育,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应根据形势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举办安全播出专题技术培训,做好安全播出应急技术培训工作。

3.广播电视台应加强对公众的广播电视安全教育,增强社会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保护意识,构建有利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社会环境。

4.各播出单位应按照预案以及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演练、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

(六)安全管理

各播出单位要大力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安全认证和安全评估工作,推动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双管齐下,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为风险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为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撑,为措施改进提供科学指南,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工作关口前移。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是评议各单位工作绩效的一个重要考核项目。对管理不善、不执行有关安全播出管理要求、应急处置不当、发生安全问题等不符合安全播出保障要求的单位,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在安全播出保障及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安全播出问题的举报人员要给予精神奖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制订,每年进行一次整体评审修订,并报州广电局和县人民政府备案。全县各播出单位依据本预案制订和完善各单位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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