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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194768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18年03月26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双环查字〔2018〕0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双柏县正大松香废料处理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3232255512738XF

地址:双柏县爱尼山乡麻海村委会清水河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肖美良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于201819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中松香废渣、废袋、土松香等生产原料及燃煤、生产废渣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直接堆放于厂区周围空地。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1月23日下达了《双柏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环责改字〔2018〕01号),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2月28日前对堆放于厂区的松香废渣、废袋、土松香等生产原料及燃煤、生产废渣采取三防措施。2018年3月13日,我局对你厂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仍未采取三防措施,松香废渣、废袋、土松香等生产原料及燃煤、生产废渣仍然随意堆放于厂区。我局认为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十五 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产生污染物排放的主要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天(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查封的设施存放于双柏县正大松香废料处理厂内,在此期间,你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双柏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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