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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194785 公文目录:生态环境 发文日期:2017年09月30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即自2017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项改由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环保部门不再出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

为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7年10月1日起,我局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的所有相关工作事项。有关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的内容、标准、程序及信息公开等相关要求,待环保部出台具体规范标准后按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双柏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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