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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双柏县鑫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194786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17年09月30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双环查(扣)字〔2017〕0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双柏县鑫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居民身份证号码):91532322760400058R   

地址:双柏县妥甸镇马龙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卢迎军

我局联合楚雄州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于2017年8月21日至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成投用或在建的1号、2号、3号、4号氰化堆浸场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对氰化钠包装桶及包装袋进行管理;未设置危废暂存间,未设置危废识别标志;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湿法生产车间大门外的简易湿法浸出渣堆渣场及两侧低洼积水区域外侧偏坡上,发现废渣流失痕迹,通过对厂区周边比较有代表性的三个点位进行监测,总氰化物、总汞、总铜、总铅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现象。综合监测结果表明,双柏县鑫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厂区生产废水存在外溢渗漏情况。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楚雄州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楚环监字〔2017〕第046号)、(楚环监字〔2017〕第047号)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十五 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产生污染物排放的主要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天(2017年9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查封的设施存放于双柏县鑫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选厂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双柏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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