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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环境保护局对双柏县鄂嘉镇哀牢山生态畜牧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194788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17年09月12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双环罚字〔2017〕08号

双柏县鄂嘉镇哀牢山生态畜牧养殖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53232268368827XG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王勇

地址:云南省双柏县鄂嘉镇密架村委会密架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大领岗、磨江湾两个养殖点位于恐龙河州级自然保护区内,日常饲养产生的污水、粪便等回用于养殖点周边配套种植区域,且种植区域位于自然保护区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经本机关审查,决定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 年 9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7〕08号)及我局2017年9月4日《送达回证》、我局《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双环听不受〔2017〕01号)及我局2017年9月11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大领岗、磨江湾两个养殖点搬迁出恐龙河州级自然保护区;

(二)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元(99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双柏县支行    

户    名:双柏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费专户    

账    号:2410970104000909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或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双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柏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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