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双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194790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17年09月06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双环罚字〔2017〕06号

 

双柏县云天蓬种猪繁育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077633308M

法定代表人:李丽芬

地址:云南省双柏县永昌路3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8月10日至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8幢猪舍积粪池存在粪便外溢情况,无防外溢措施;4幢猪舍排粪口冲洗水直接外排,且有人为用泥土堵住排污口的痕迹;23幢下窨井周围有人工开设的导流沟且有猪尿液外排痕迹;沼气池旁存在雨污混流情况;污水处理站南边空地倾倒存积有大量的猪尿液粪便;43幢猪舍冲洗水通过1根黑色的DN63排污管直接排入外环境,并流入污水处理站下小箐;污水处理站处于停运状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7年8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提交了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和免于经济处罚,经我局审查,认为你公司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 年 8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7〕06号)及我局2017年8月29日《送达回证》及你公司2017年8月30日提交的《双柏县云天蓬种猪繁育有限公司对双柏县环境保护局做出的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即:污水处理站立即投入运行,停止向外环境排放养殖污水);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双柏县支行    

户    名:双柏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费专户    

账    号:2410970104000909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或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双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柏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4日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