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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19479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9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双环罚字〔2017〕05号

双柏鱼庄河电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7098085927

法定代表人:邹正彩

地址:双柏县鄂嘉镇鱼庄河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8月3日对你公司鱼庄河电站进行了调查,发现鱼庄河电站未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电站配电箱、电缆线等固体废弃物随意堆放在发电厂房外空地, 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7年8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 年 8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7〕02号)及我局2017年8月1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双柏县支行    

户    名:双柏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费专户    

账    号:2410970104000909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或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双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柏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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