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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194794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17年08月16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双柏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双环查(扣)字〔2017〕0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双柏双新炭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居民身份证号码):91532322MA6KX4R5X9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陈健伟

我局于2017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机制炭生产加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机制炭生产加工项目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车间弥漫着刺鼻的烟尘;生产废水未经处置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 条第 二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 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 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产生污染物排放的主要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天(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查封的设施存放于双柏双新炭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机制炭生产车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双柏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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