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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残疾人联合会对双柏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69号建议的答复公示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19732 公文目录:2021年 发文日期:2021年07月21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2月18日

王景书、罗文芳、杨芳、禹文芳、马平、李叫平、罗世庄、李光平、刘文辉、王光智代表:

你们在双柏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给予45周岁以上,一、二级残疾证以下精神病人、先天性智力障碍三至四级残疾人员安排纳入“五保户”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 178号)等规定,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民政厅制定下发了《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社救[2017]18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或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半年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下列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等应急之用货币财产总额,一般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二)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申请人拥有各种类型汽车的,2.申请人拥有、租赁的居住用房合计超过2套(含2套)的或申请人拥有非居住用房的。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的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或因患重病长期卧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目前,全省都是统一严格执行《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暂无法将“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45岁以上的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于此类无法纳入特困供养的人员,经调查后若符合低保或临时救助条件的,目前暂只能将其纳入低保或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感谢你们对残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双柏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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