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主大会成立后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办事指南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19932 公文目录:办事指南 成文日期:2020年06月24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审批适用于双柏县行政区域内已经缴存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二、办理依据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批条件

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的规定。

1.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按要求交存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申请维修的住宅确实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情况;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

4.资金交存账户已经建立系统分户账,可以正常提取使用该专项资金。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兴路27号)

办事窗口: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管理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申请材料

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交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印章)。

1. 使用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2.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签名的大会会议记录;

3. 维修项目实施方案及预售,施工合同等;

4. 其他必须的相关材料。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项目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兴路27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双柏县住建局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

双柏县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审批;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电话咨询

1.股室咨询。地址: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管理股(永兴路27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7720498。

(二)咨询回复

通过股室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及电话查询: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管理股;

(四)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上审批意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五)监督投诉

电话投诉: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878-7712907。

双柏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2747。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双柏县城永兴路27号,邮政编码:6751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双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1)窗口获取: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住房管理股(地 址: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妥甸镇永兴路延长线27号)
乘车路线:双柏县客运站乘2路公交车至东兴路与阳光水岸路口下车右转前行约100米)。咨询电话:0878-7712907、0878-7720498。

(2)网络获取:“双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cxshb.gov.cn)——办事指南。

十六、流程示意图

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批流程及流程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