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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19975 公文目录:办事指南 成文日期:2020年06月24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双柏县行政区域内拟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机构。

二、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五条。办理依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 )下载。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双柏县行政审批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许可)予以许可条件:

1.予以许可的条件:

(1)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要求;

(3)具有相应的工作场所、卫生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

(4)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2.不予许可的情形:

(1)申请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资质;

(2)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卫生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未达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要求;

(3)其他法定不予许可情形。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予以许可条件:

1.予以许可的条件:

(1)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

(2)符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3)符合变更项目的要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不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不符合《母婴保健法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3)不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应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检验技术人员。

(4)不具备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5)不具备变更项目要求;

(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原件

/

复印件

纸质

/

电子

文件

份数

许可

变更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原件

纸质

1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3

与所申请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相对应的场所设置布局平面图

原件

纸质

1

 

4

申请开展相应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5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务人员名录(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科室、从事专业时间、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项目名称和取得时间)

原件

纸质

1

 

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疗设备清单

原件

纸质

1

 

7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8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登记书》

原件

纸质

1

 

9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10

申请开展相应母婴保健技术的可行性报告和医学伦理委员会名单

原件

纸质

1

 

11

申请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变更法人的需提供任命文件,变更地址和所有制形式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原件

纸质

1

 

12

变更书面申请

原件

纸质

1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 )下载。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现场审查、专家评审期、整改期等)。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一、中介服务要求

无。

十二、培训要求

从业人员参加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取得培训合格

证。

三、资质资格要求

人员需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十四、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取号:在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排队叫号取号、休息等候、叫号

递交申请或提出相关服务需求。

预约:工作时间拨打0878-7711292进行预约。

)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场准入股。

受理地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县城内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街心花园下车即到。

2.网络受理

网址: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 )进行在线办理。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场准入股;邮政编码67510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4.传真受理

受理号码:0878-7712901。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医疗机构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查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需现场审查的,由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场准入股组织现场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现场验收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许可结果将在双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证件有效期 3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该证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申请人直接到政务中心四楼7号窗口领取;需通过快递送达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寄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六)事中事后监管

1.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核查,随机抽查。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十五、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场准入股。

(2)网上咨询:在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7711292进行咨询。
        乘车路线:双柏县内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街心花园站下车。
        电子邮箱:sczrg7711292@163.com
        咨询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

2.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的直接获得回复,网上咨询和信函咨询的在收到信息和信函的3个工作日内回复。

)办理进度查询

窗口查询: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场准入股(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网络查询: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双柏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股,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0878-7722397。

网上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

信函投诉:双柏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股;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邮政编码:675100。

双柏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兴路33号,邮政编码:675100,邮箱:zfbjjz2020@126.com。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