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受理双柏县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州属(或州内跨区域企业)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第二项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昆明地区中央驻滇、省属及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州(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22号)第一条
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原由省级审批办理的下放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双柏县行政审批局。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五、受理地点
1.楚雄州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社会事务股;
2.网上大厅: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 )进行在线办理。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交通方式:县城内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街心花园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及电子件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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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及电子件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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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对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方案的书面意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及电子件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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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业执照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及电子件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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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行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方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及电子件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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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行期限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此前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及电子件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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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2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情况特殊的,经过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起计算。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社会事务股
(2)网站提交: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
云南政务服务网—>我要办—>查找需办事项—>在线办理—>注册用户—>登录用户—>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法定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工作人员应对申请材料提交目录名称进行初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接收工作人员应当场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清单、材料提交人、联系方式、接收时间予以登记。登记时间既为受理时间。登记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登记前初查中,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可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现场出具《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告之补正材料送齐后进行登记。
(三)审查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考核(现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双柏县行政审批局作出核准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双柏县行政审批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核准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社会事务股;
2.网上咨询:在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7712902进行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窗口查询: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社会事务股(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网络查询: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
(四)获取办理结果
双柏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综合接件窗口通知申请人到政务中心领取《双柏县行政审批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双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cxshb.gov.cn)——“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窗口投诉:双柏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股,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0878-7722397。
网上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
信函投诉:双柏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股;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邮政编码:675100。
双柏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兴路33号,邮政编码:675100,邮箱:zfbjjz2020@126.com。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双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cxshb.gov.cn)——“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指南公开专栏”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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