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顺利进行,合理确定公租房租金,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本着“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县发改局与县住建局、县住保中心、县财政局通过深入调研,征求意见,提出方案并报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公告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含物管等费用)
1、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6元/月/平方米;
2、县城廉租住房租金:2元/月/平方米;
3、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2元/月/平方米;
4、乡镇廉租住房租金:2元/月/平方米。
二、我县从2018年5月1日起,租赁期已满的续租户不再分楼层系数,租金按以上新标准执行,原2013年公布实施的《双柏县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双政通〔2013〕23号)同时废止。
双柏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