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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203636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0年06月07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办发〔2020〕29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双柏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双柏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结合双柏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完善管理服务功能,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提升乡镇和村(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后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双柏县县属国有企业及驻双柏辖区内的中央企业、省州属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三)工作目标

2020年5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摸底调查,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县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具体实施办法。2020年6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和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深入开展资产无偿划转和统筹外费用处理等工作。2020年底前,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乡镇和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现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地方管理。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国有企业主体已消失的退休人员,未移交的由现管理单位负责办理移交工作。全力做好服务保障,依法依规确保待遇和权益不受损,确保有序移交、平稳过渡,努力提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完善管理服务功能。乡镇和村(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对退休人员开展日常走访慰问与探望退休住院人员,确保能及时领取养老金,人事档案查询和退休党员组织关系;建立规范统一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电子台账,实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化,为退休人员提供有关咨询、查询服务;跟踪掌握和上报退休人员生存及流动状况,做好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确认工作,负责死亡退休人员遗属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申报;符合条件的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建立救助帮扶机制,帮助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退休人员解决基本生活诉求问题;组织退休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保证退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阅读文件、了解情况、查阅信息、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开展对退休人员的走访和节日慰问工作,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规模和需求,加大乡镇和村(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赋予乡镇和村(社区)相应职权及资源手段,做好乡镇和村(社区)工作力量配备、经费保障以及配套设施等各项保障工作,不断提高乡镇和村(社区)管理服务能力,确保乡镇和村(社区)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要规范完善国有企业退出人员从企业到乡镇和村(社区)的移交工作以及乡镇和村(社区)对接政府部门的有关服务事项和工作流程,精简移交环节和手续,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不协调、不顺畅问题,实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平稳有序移交。县委组织部和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

(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有效衔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有关企业和地区要协调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有关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军转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劳动模范、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及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等特殊退休人员的待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移交工作,暂不能移交的,由有关职能部门统筹研究解决方案,在解决方案出台前按照原渠道解决。

(三)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日常居住地相应的乡镇和村(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乡镇和村(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结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结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国有企业负责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前党费收缴基数核准、接转前应缴党费收缴、党员基本信息梳理汇总等工作。乡镇和村(社区)要加强党组织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党组织移交工作,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要严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收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属地集中统一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国有企业将档案规范整理后统一移交给档案管理指定单位,档案移交后,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退休人员移交后新形成或变更的档案材料,由负责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乡镇和村(社区)按照规定移交指定的档案管理单位。

(五)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现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按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后,原则上按照现状及时无偿划转给乡镇和村(社区)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乡镇和村(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国有企业确无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和设施的,乡镇和村(社区)不得将活动场所或设施划转作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前置条件,也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多元股东的国有企业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股东所有者权益。国有企业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可在考核时给予支持。县人民政府负责整合本行政区域内资源,拓宽活动场所保障渠道,完善乡镇和村(社区)基本活动配套设施。

(六)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分别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借机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严格规范资产管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要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 按照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国有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国有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国有企业按照现行途径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的过渡期办法,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社会化管理实行前或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各类合法保障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在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的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国有企业一次性支付,国有企业不在发放统筹外费用。

(七)妥善安置职工。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乡镇和村(社区)予以优先聘用,国有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采取灵活方式,在尊重本人意愿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企业内部转岗、交流任职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移交接收流程

(一)摸底调查(2020年5月31日前)

1.县属国有企业或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退休人员思想工作,摸清底数,提出拟移交的县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详细名册,制定退休人员移交方案,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

2.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与县外各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摸清驻双柏的中央、省、州属国有企业拟移交我县的退休人员、居住地、活动场所等情况。

3.调查摸底时,有关移交地的确定要征求退休人员的意见。县属企业移交地原则按户籍所在地进行移交,户籍所在地与长期居住地址不一致的,由退休人员提出选择移交地(县内)的书面申请,报县人社局备案并统筹。

(二)申请移交(2020年6月15日前)

1.县属国有企业或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外来各级国有企业(或移交主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移交申请(申请包括如下内容:拟移交人数及其详细情况、拟移交档案册数、拟移交党员人数及其详细情况、拟移交活动场地等)。

2.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移交申请后,会同县委组织部、县档案局、拟移交接收乡镇(社区、村委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签章,同时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三)签订协议(2020年6月20日前)

1.人员和活动场地移交。县属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及拟移交的活动场地,由县属国有企业或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按照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县内)的原则,与相关乡镇签订移交协议;需要由我县移交到外地的,由县人社局及县国资委与外地各级政府或部门及时对接签订移交协议。县外移交回双柏县的零星企业退休人员,由县人社局统一签订接收协议,再分别移交各有关乡镇。驻双柏中央、省、州属企业需移交驻地乡镇的退休人员,由企业负责与乡镇对接签订移交协议,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党组织关系随人员一并移交,拟移交的活动场地由企业负责移交驻地乡镇;需移交县内其它乡镇的退休人员,由企业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移交;需移交县外的退休人员,由企业与拟移交地对接,按当地有关政策办理。

2.档案移交。各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国有企业或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规范整理后,统一移交县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分别与由县人社局签订移交协议。在移交档案前应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编目、分类、排序、装订成册。装订后的档案,做到卷面整洁,案卷整齐。县人社局认为档案材料不完善或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企业或退休人员现管单位,并指导其进行补充完善后方可移交。

3.组织关系移交。县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的组织关系,跟随人员一并移交相关乡镇(社区、村委会),县外移交回双柏县的零星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由县人社局统一接收后,再随人移交到相关乡镇(社区、村委会),纳入乡镇或村(社区)党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县委组织部负责督促指导。

(四)实施交接(2020年6月30日前)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应按照人员、档案(含党员档案)、党员组织关系、活动场地分类移交,完善一项、移交一项。

(五)巩固提升(2020年12月31日前)

2020年9月全面完成企业退休人员交接扫尾工作,并从2020年10月1日起,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逐步建立企业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成员单位、有关国有企业或退休人员现管单位,分别承担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组织领导责任、接收服务职责和具体工作责任。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具体人员,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交得稳、接得住、管得好”为目标,加强协同配合,强化督促指导,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细化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交接有清单、管理有规范、服务有内容,努力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压实工作责任。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现管单位是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移交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是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接收主体,要按照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档案移交以及资产无偿划转等具体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乡镇和村(社区)管理之前和移交过渡期,按原渠道由国有企业或相关部门负责继续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履行有关职责,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降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应有合法待遇。同时,要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坚决杜绝突击发钱、分光吃净、损公肥私、化公为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做细思想工作。县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运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容易接受的各种方式,深入细致地宣传和解释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措施,做深做细做实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退休人员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让退休人员充分了解社会化管理的必要性、优越性,消除退休人员的顾虑凝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落实经费保障。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移交。县财政部门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乡镇和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属地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县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所需服务费,根据双柏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16年第67期)决定,每新增一名企业退休人员即移交乡镇、社区纳入社会化管理,一次性移交费(600元/人)和管理服务费(120元/人/年)由县财政纳入预算按年据实拨付。州属国有企业按户籍移交给我县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用,按每人3600元标准(每年人均180元,按20年计算)收取,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20年计算,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20年的基础上增加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限后计算,所计算的管理服务费一次性缴纳,由州级全额承担。为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费用的资金安全,所需管理服务资金由县人社局社保中心设专户集中统一管理,根据管理服务人数及工作情况按年度向所移交的乡镇和村(社区)核拨管理服务费。需要由我县移交到外地的,管理服务费标准与接收地对接商议确定后,由县财政一次性支付。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资金,先从县人社局社保中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出现不足时,由县人社局提出资金支出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再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五)加强社区建设。县人民政府积极整合公共资源,加大社区建设投入,各乡镇和村(社区)应充分重视,加大乡镇和村(社区)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经费保障、服务种类、硬件设施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要加大乡镇和村(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必须的场所、设备等物资。根据退休人员规模,合理匹配专职从事退休人员管理的人员数量,按1:250的标准聘用适当的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每年每名3万元,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负责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要规范完善从企业到乡镇和村(社区)的移交以及乡镇和村(社区)对接政府部门的操作链,及时发现解决不协调、不顺畅的工作环节,逐步优化,实现企业退休员工的档案、养老金发放、乡镇和村(社区)管理和服务等规范化、标准化移交。

(六)强化督查考核。县人民政府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将该项任务纳入本乡镇、本部门年度考核,县国资监管部门也要纳入所监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移交接收工作取得实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月底要按照职责分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推进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分析研究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月月底将国企退休人员移交工作调度情况报领导小组。

 

附件:双柏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职责

 

附件

 

双柏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周继涛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  李  喆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  何  园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苏剑平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徐丕学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发改局局长

牛泽华     县财政局局长、县国资委主任

施兴权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杨品存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海华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吴  忠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德春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苏兴荣     县民政局局长

姚  琳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李忠德     县档案局局长

杨绍兴     县信访局局长                

李  雷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普靖凯     共青团双柏县委员会书记

刘  杰     县妇联常务副主席

李晓燕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县国资委),由牛泽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思华、杨光海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为苏于扬、尹举才,其他成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处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若有变动,由继任者补上,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根据中央、省州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安排部署,成立专班,健全工作制度,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按工作推进适时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分析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审定各项需决策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务项工作。负责跟踪掌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牵头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负责牵头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支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乡镇、村(社区)管理服务经费保障的有关财政政策以及我县移交到外地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用的拨付。

县人社局:负责按时足额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负责县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督促指导县外移交回双柏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接收和移交;负责制定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加强对乡镇和村(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

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企业退休党员的档案、组织关系转移,指导乡镇和村(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负责企业退休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及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指导相关企业和属地医保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以及有关医疗保障工作。

县档案局:负责指导对拟移交退休人员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并做好档案接收、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企业退休人员户籍的核实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社区职能交接工作,推进并完善社区治理与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常态化的政府向专业服务机构、专业社会工作组织购买服务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完善企业移交活动场所、房屋产权手续,协助县国资委进行活动场所和房产移交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指导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信访稳定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充分利用各种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退休人员特别是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拟移交本乡镇企业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的接收和管理服务工作;按照企业退休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管理的原则,积极与移交主体对接,签订退休人员接收协议

县级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要求抓好有关职能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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