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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2019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203916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19年11月02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办发〔2019〕72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2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县国有林场:

 

《双柏县2019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63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30日

双柏县2019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森林、林木采伐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确保我县2019年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云政发〔2016〕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楚委〔2015〕6号)的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及省州党委全会精神,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兴林富民的要求,紧紧围绕生态持续改善、林业产业持续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总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方针,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主线,实现森林资源总量增长、质量提高、结构合理的目的,在坚持生态优先、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森林的多重效能和森林资源的再生性,对森林进行科学、合理、适度的采伐利用,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对木材的需求,促进林业产业化体系的稳步发展,做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实现全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经济强县的战略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2019年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县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2019年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组  长:  王  权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李学鹏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朱明龙  县林草局局长

成  员:  郭艳梅  县应急局副局长  

李成荣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忠明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发龙  县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王思卫  县发改局副局长

邓光富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光科  县林草局副局长

田发荣  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李万顺  县司法局副局长  

段智富  县市监局副局长

李  勇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副局长

李  铭  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副局长

佘丽芬  县审计局副局长

黎  亮  县税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朱明龙同志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2019年度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的领导、决策、协调和方案的审定工作。各涉及此项工作乡镇也必须成立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林业的副乡镇长、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财政所、派出所、司法所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林草服务中心主任担任。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辖区集体林采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林业工作副乡镇长为主要责任人,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主任为直接责任人;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采伐工作的管理。

为加强全县人工林商品材采伐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建立县级部门联系乡镇制度,具体分工为: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妥甸镇;县林草局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嘉镇;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大庄镇;县发改局、县政务服务局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法脿镇;县司法局、县税务局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大麦地镇;县纪委、县森林公安局负责督促检查指导爱尼山乡;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安龙堡乡;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县审计局负责督促检查指导独田乡;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需要再做安排。

今后,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报县人工林商品材采伐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该项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三、采伐限额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精神,2019年全县人工林商品材森林采伐限额为采伐6.87万立方米,全部为集体林主伐采伐限额。其中云南松4.32万立方米、桉树2.55万立方米。国家财政补贴森林抚育项目采伐限额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另行下达。涉及采伐乡镇的采伐限额计划,根据辖区内的人工商品林资源状况和林权所有者意愿在此限额内制定,各地要根据林权权利人申请,结合各自辖区森林资源状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能力等情况,认真组织审查、汇总,拟定木材生产计划报县林业和草原局汇总,经县人民政府讨论批准后实施。在计划分配中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严格按照《云南省林木采伐公示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木材计划公示制度,将木材生产采伐限额、林权所有者采伐限额申请情况等在当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相关政策,严禁采伐天然林、自然保护区、公益林和有林权争议和权属不清的林木。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改进措施或查处未结束的地区不得采伐(爱尼山乡把租村委会因发生重大滥伐林木案件查处未结束,2019年度不得采伐)。

符合采伐类型为其他采伐相关要求,因自然灾害、抢险救灾、输电线路维护等确需清理采伐林木,实行单报单批,不占此次下达采伐限额,纳入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

四、采伐管理规程

(一)采伐申请及审批

集体林由林权所有权者、个人向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林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村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木,需提交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主同意的表决签字材料,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审核申报事项、材料属实后,符合采伐规程的,安排计划指标,进行林木采伐简易作业设计,对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核发采伐证,实行凭证采伐。

(二)作业设计

2019年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按照《双柏县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简易设计》要求进行编制年度采伐作业简易设计。简易作业设计必须由农户向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申请,由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委托县内有林业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有林业规划设计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设计。为了加强对采伐的监督管理,根据我县国有林场职工多,技术力量强,有监督管理工作经验的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双柏县2019年度人工商品林监管工作由双柏县国有林场组建技术力量负责,其他各部门职责按照要求不变。

设计费、监管费标准: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费、监管费标准按市场标准确定。

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按下达各乡镇的采伐限额进行设计,严禁超限额设计。

采伐规划调查设计、采伐作业设计中的采伐类型、采伐方式及采伐强度等技术指标的确定严格按照《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试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的相关标准执行。

2019年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以择伐为主,除国家财政补贴森林抚育项目外,不再实施抚育采伐。集体林云南松采伐不得实施皆伐,择伐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40%。桉树需要实施皆伐的,必须有迹地更新设计和更新造林协议,采伐结束必须按照更新设计和更新造林协议进行更新造林,采伐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按照更新设计进行更新造林,造林树种不得选用桉树。凡进行主伐的成、过熟林林分,必须根据采伐地块的海拔、地形、坡度及土壤等因子科学、合理确定采伐类型、采伐方式。天然林、自然保护区、公益林、有林权争议或林权不清的山林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的林木不得纳入作业设计。

(三)伐前公示

各乡镇必须将申请人、采伐地点、采伐时间、四至界线、林分起源、林种、树种、权属、林权证号、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面积、采伐蓄积(株)、出材量、采伐期限、更新期限、施工单位、监督单位等内容,在采伐林木地所在乡(镇)、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采伐施工,质量监督

1.集体林的林木采伐,可由林农自行凭证采伐或承包给有采伐资质的个体实施采伐。严禁采伐天然林和有林权争议或林权不清的林木。如在采伐中出现争议,必须暂停采伐,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施工采伐。国有林与集体林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村、户集体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解决。

2.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村(居)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为伐区负责人,凡涉及集体林的林木采伐,必须明确2名以上的伐区监督管理员和检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集体林采伐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责任到人,到山头地块。

3.采伐作业前,因修筑集材道、运材道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必须在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采伐作业。

4.伐区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严格按已审定的作业设计进行保留木和伐除木的认定,并用红油漆标明伐出木标记。集体林采伐,由伐区作业设计技术人员在编制简易作业设计时负责号树。

(2)检查督促采伐者按规程采伐,做到不错采一棵保留木,不留下一棵伐除木。

(3)严格按伐区作业设计规程操作,把握树倒方向,杜绝伐一棵压倒一片,出现人为天窗。

(4)每木检尺。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定相关的检尺人员按经营区提供集体林林木采伐的检尺技术服务,检尺费由采伐者和提供技术服务单位商定。伐区质量监督人员对每天采伐的木材进行跟班检尺,检尺员要做到当天采伐的林木当天检尺,并统计记录。

(5)各采伐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统计员负责木材生产和上报工作。每5天向县森林采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采伐进度。当采伐单位的采伐量达到采伐规定的蓄积量、出材量的80%时要及时报告县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暂停采伐。

(6)杜绝不按作业设计采伐、超计划采伐、超范围采伐、移位采伐及超强度采伐行为。

(7)强化安全生产,在采、集、装、运输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全保护措施,杜绝人员安全事故。

(8)人工商品林采伐要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实施,禁止超范围采伐。

(9)对林木采伐、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预防各类违法问题的发生。

5.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停止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直到纠正为止:

①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

②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

③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运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④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

(五)伐区验收

伐区验收由各采伐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自检自查后,将自检自查报告和伐区验收申请报县人工商品林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工商品林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抽查。乡镇自检自查重点要检查实际采伐蓄积量、出材量、采伐方式、地点、采伐范围与采伐许可证的内容是否相符,伐区质量是否合格等内容。

五、流通管理规程

(一)木材实行凭证运输,县内凭县内木材运输许可证和料单运输,出县木材凭县内木材运输许可证和料单运至县城后,到县政务中心办证窗口统一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和检疫证进行运输。县内木材运输证集体林由各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办理。县、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专人发证。

(二)调运出县木材,实行场地检疫。由木材生产者或经营者向县森防部门申请办理产地检疫手续,经森防部门实地进行场地检疫合格,并办理检疫手续后,方可调出伐区。

(三)县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要建立木材运输登记台账,对木材运输认真进行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将每月的汇总数据于次月15日前上报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四)县森林公安局、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进一步整合执法力量,坚决打击乱砍滥伐、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确保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件件有查处,件件有落实,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处罚,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县内各木材检查站(点)要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木材流通环节的检查,严格检查过往木材流通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放行。各木材检查站(点)要建立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登记台账,对木材运输认真进行登记汇总,每5天向县人工商品林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对手续不全、非法运输、无证运输的,要坚决依法进行处理。

(五)采伐单位的所有梢头木、枝桠材等采伐剩余物可以销售利用,但要进行统计,统计单位为吨。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供售县内木材加工企业。

六、木材经营管理

木材经营户必须持有有木材经营许可的营业执照,集体林由林农自行采伐和销售的除外。对在一个采伐单位经营5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经营户,必须报县人工商品林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转报州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七、伐后管理规程

(一)采伐环保措施

相邻小班间保留相当于小班面积的林带或林块,以降低地表侵蚀,减少水土流失。小班内采伐时尽量减少地表破坏,保护保留林木和林下植被,将伐区剩余物及时归堆或归带,采伐剩余物应归在空地,严禁堆在树根处。

(二)迹地更新环保措施

采伐迹地更新要尽量保留原生植被,严禁全垦整地,采用水平带状整地方式,并辅以工程措施或生物技术措施,避免迹地更新造成大的水土流失。把迹地更新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降至最低限度。

八、保障措施

(一)为加强对人工林商品材采伐工作的领导,实施采伐的乡(镇)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采伐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

(二)建立健全人工商品材采伐管理工作责任制,确保采伐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县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主任为直接责任人。人工林商品材采伐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超计划采伐和乱砍滥伐。发生超限额采伐和乱砍滥伐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人工林商品材采伐工作监管责任追究顺序为护林员——林管员——村委会主任支书——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主任——乡镇分管林业草原领导——乡镇主要领导。

(三)县人工林商品林采伐领导小组要对整个林木采伐工作的进展进行全程指导、检查、监督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超计划采伐和其它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四)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责任落实。

1.采伐单位要分别和施工单位、伐区质量监督员、检尺员签订责任状。

2.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超限额采伐和乱砍滥伐。如果因设计、监管不到位造成超计划采伐和乱砍滥伐、移位采伐、不按采伐作业设计采伐违法行为的发生,视情节将追究有关采伐乡镇工作人员及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在年度考核中给予“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人工林商品林采伐工作责任重大,实施采伐的乡(镇)领导小组要对整个工作的进展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管理,杜绝超限额采伐或其它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六)各采伐单位和个人负责本采伐地块的采伐作业设计费、工时费等支出。

(七)加大宣传力度。各采伐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采伐乡镇负责本辖区的宣传, 让群众、媒体知情,保护林权人合法权益,防止群体性及社会舆情事件的产生,为采伐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采伐单位在采伐前10天应将采伐申请人、采伐地点、采伐时间、四至界线、林分起源、林种、树种、权属、林权证号、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面积、采伐蓄积(株)、出材量、采伐期限、更新期限等内容在当地乡(镇)范围进行公示,开展采伐的乡镇,要制作临时标志牌在伐区周界明显地方写上“双柏县人工林商品材采伐单位,××伐区,时间:××年××月起至××年××月××日止”的字样。

(九)各采伐单位、木材检查站、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必须按时向县人工商品林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采伐进度。

(十)双柏县人工林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采伐许可证、运输证由县政务服务局负责核发,相关统计、上报、档案管理的业务工作由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林草局)负责。(联系电话:7721244)

附:1.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度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2.双柏县2019年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分配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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