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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公职人员亡故后遗体火化火葬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203928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27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通〔2019〕16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2日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42号)和《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楚办发〔2016〕27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楚办发〔2017〕16号)等文件规定,全县国家公职人员(指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自发文之日起将严格执行亡故后遗体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的政策(以火化时间为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火化火葬政策

(一)国家公职人员亡故后遗体必须火化,骨灰必须进公墓安葬。国家规定的允许其他丧葬方式的少数民族除外。

(二)国家公职人员亡故后不按规定执行火化火葬政策的,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遗属不得享受生活补助政策。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等使用的,丧属凭使用遗体单位的证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领取丧葬费、抚恤费。

(三)国家公职人员亡故后,遗体在双柏县殡仪馆火化的,死者家属不将骨灰安葬在骨灰公墓的,县殡仪馆不得将死者骨灰交于家属处理,若骨灰要在异地安葬的,须凭墓穴证领取骨灰。公职人员生前所在的单位,根据殡葬改革工作相关规定,有责任做好死者家属工作,督促家属按规定进行火化火葬。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为不愿执行火化火葬政策的死者家属提供其他安葬条件。

(四)党员干部必须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政策,对违反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国家公职人员和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亡故后火化的,骨灰必须实行火葬。火葬地点在乡镇公益性公墓未建成投入使用前,可选择在县经营性公墓或村组原有墓地、敬老院墓地进行骨灰安葬。骨灰安葬墓穴占地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即:骨灰墓单墓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墓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碑高度控制在0.8米以内,宽控制在0.5米以内。

二、严格执行一次性丧葬抚恤费和殡葬惠民补助金审批

(一)国家公职人员亡故后,所属单位应将亡故人员的死亡证、火化证、墓穴证原件及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证明及相关报告一并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发放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困难补助金。

(二)各乡镇、村居委会农村公益性公墓未投入使用之前,双柏户籍的非国家公职人员和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亡故后符合火化火葬规定的,向双柏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提交死者所在地村居委会的火葬安葬证明(包括安葬墓穴影像资料)、火化证、死亡证,申请办理惠民殡葬补助金。农村公益性公墓投入使用后,双柏户籍的非国家公职人员按本乡镇和村居委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安葬范围进公墓集中安葬后,家属向乡镇民政办提交墓穴证、火化证、死亡证,申请办理惠民殡葬补助金。

(三)殡葬惠民政策补助金标准。双柏户籍的非国家公职人员亡故后按要求火葬的,一般群众补助4000元(州级1000元、县级3000元);特殊困难群众5000元(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省级1000元、州级1000元、县级3000元)。

三、相关要求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要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国家公职人员亡故后遗体火化火葬政策,对不严格执行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责任;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会议、宣传栏、多媒体等有效手段将政策规定宣传到每个干部职工和单位离退休人员;要做好殡葬改革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若编造、传播与殡葬改革政策相违背的言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   

2019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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