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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柏县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康养中心的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203939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05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通〔2019〕13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2日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

《双柏县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康养中心的实施方案(试行)》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康养中心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激发全县农村敬老院发展活力,发挥农村敬老院在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对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保障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为根本任务,按照省州民政部门关于创建农村星级敬老院的工作部署,全面提升全县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着力补齐短板、优化供给结构,提升服务质量、激发市场活力。在确保农村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基础上,优化社会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农村敬老院闲置资源,积极开展留守老人托养服务,通过个人自费负担部分费用、政府补助部分费用的方式,吸收有需求的全县留守老人入住敬老院,重点向农村低保老人、失独老人、重度残疾老人以及留守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有效解决农村老人因子女外出务工原因无人照管等社会性问题,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满足农村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把全县农村敬老院建成康养中心。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设施提升工程。县民政局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帮助指导农村敬老院妥善处理好各类权证的办理和法人登记工作。要积极协调争取资金完善农村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对照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提升115条要求,实现硬件设施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尤其是消防安全设备改造,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提出的要求。消防安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的要求。

(二)推进医养结合工程。畅通敬老院与医疗机构的服务渠道,县卫健局要积极协调乡镇医疗机构与乡镇敬老院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定期为在院老人开展医疗、康护服务和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在各乡镇敬老院设立医务室或康护室,为每所敬老院至少选配1名医务人员或康护人员,为在院老人提供基本的康护服务。县民政局、县卫健局要积极协调争取资金,为敬老院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基本药品。医务人员或康护人员薪酬待遇每年纳入县财政预算进行安排。

(三)推进服务保障提升工程。以落实国务院和省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为抓手,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要求,按照服务人员与供养人员数量1:10和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半失能、失能老分别按照1:6、1:3比例合理配备护理人员。敬老院所需护理人员,由乡镇选聘,报县民政局审核,再报县人社局审批,薪酬待遇纳入县财政每年预算进行安排。对敬老院运转经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集中供养1名特困人员每年补贴300元,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

(四)推进星级创建示范工程。按照省民政厅、州民政局关于星级敬老院创建标准和要求,选取条件较好的乡镇敬老院开展示范点达标建设,推进敬老院规范化建设、专业化服务、制度化管理,以点带面推进敬老院综合服务能力的提升。重点为示范点敬老院设立护理型床位、图书阅览室、活动室等功能用房,为厨房餐厅配备电气化厨具;大力培训护理人员,做到在院管理服务人员上岗培训率达100%;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进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

(五)推进社会关爱工程。县民政局要牵头加大全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积极推动孵化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挥社会工作人文关怀、助人自助的专业优势,通过设立社会工作站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及时为在院老人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疏解、精神慰藉、安全防护、生活照料、紧急援助、康复护理等服务。鼓励农村基层组织组建志愿者队伍,引导农村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需要的志愿服务。

(六)推进托养服务工程。各乡镇要在县民政局指导下,充分利用敬老院资源积极开展农村留守老人托养服务,重点解决农村低保老人、失独老人、重度残疾老人以及留守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老人的养老难问题。托养收住对象为无传染病、无精神疾病、有生活自理能力,且本人愿意、监护人同意,年满60周岁的农村留守老人和已经退休的财政供养人员中的留守老人。农村户籍的留守老人托养收费标准参照每年度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收取,所收取费用由县人民政府补贴50%,托养人自己承担50%,由托养的敬老院按月收取,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由各乡镇按实际托养人数报县财政局核准后按月拨付敬老院。已经退休的财政供养人员中的留守老人托养,收费标准按每年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全额收取。托养收住程序为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供医院健康体检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评估和审核批准后,由本人、监护人和敬老院三方签订入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后入住敬老院。凡符合条件的托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全县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康养中心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举措,更是惠及农村老年人集中养老的民心工程。县人民政府将此项工作列为全县基本民生保障工作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敬老院转型升级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乡镇主管、民政指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运行工作机制,在政策创制、人员配备和资金给予保障,为敬老院转型升级发展创造条件。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协调各方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力度。各乡镇是农村敬老院的责任主体,在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发展工作中要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内在积极性,主动作为、勇于开拓,在改革中发展、在改革中完善。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医保局和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做好全县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农村老人康养中心工作,切实帮助解决转型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全县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康养中心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经常性地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具体指导,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服务和监管,定期对敬老院转型升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上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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