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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203995 公文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0年06月09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办规〔2020〕3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2月28日

 

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改革

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双柏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9〕9号)等文件精神和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覆盖,稳步推进、规范有序,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助与个人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相结合,符合条件的政府给予参保补助,达到条件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面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按被征地时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县级相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认定纳入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身份,积极组织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申请享受政府参保补助。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纳入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2009年1月1日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征地涉及集体耕地的人员;

(二)征地后导致全部或大部分失地,且以户为单位家庭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超过0.3亩(含)的被征地农民;

(三)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所属常住户籍在册人员;

(四)涉及的征地项目全部或部分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第七条 下列 人员不纳入本办法参保补助保障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以单位正式职工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三)征地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承包耕地超过0.3亩(不含)的;

(四)挂靠户口或征地时户籍迁出的;

(五)无土地或人均承包耕地低于0.3亩,但未涉及被征地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征地的;

(七)征地时已死亡的;

(八)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死亡的;

(九)征地后按照规定享受移民搬迁等其他有关安置政策的。

 

第三章  计算方法和认定类别

第八条 本办法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承包耕地面积计算办法如下:

(一)计算公式: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承包耕地面积=征地后家庭剩余承包耕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土地承包人口数。

(二)征地后家庭剩余承包耕地是指: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未被征用的耕地地块,其面积等于证载面积减去被政府依法征收征用耕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记载而由农户自行开挖的园地、林地、草地、山地等土地不得纳入计算。

(三)被政府依法征收征用耕地面积,以征地时被征地农民与用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等记载的征收耕地面积为准,以相关资料为依据。

(四)坚持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享有土地承包权人口数为上限的原则,确定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承包耕地人员。每户申报享受参保补助的人口数不得超过证载土地承包人口数。如果家庭现有在册人口数大于证载土地承包人口数,具体纳入参保补助保障范围的人员由家庭成员自行推选决定。被征地农民家庭经参保补助身份认定后,除该户承包的耕地又涉及新的征地项目情形外,对之前认定参保补助身份时不符合条件而未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包括新出生和新迁入等)不再进行认定。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身份认定以本办法实施时间为基准,按以下情况分类办理。

(一)本办法实施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地涉及集体耕地,造成完全失地或大部分失地的被征地农民,统一按户申报认定参保补助身份一次,该户家庭成员中在本办法实施当年12月 31日前不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即: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的在校生等无法参保缴费的情况),无论该户纳入保障范围人数是否达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土地承包人口数,均不再认定其参保补助身份。

(二)本办法实施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地涉及集体耕地,造成完全失地或大部分失地而符合纳入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结束后的1年内应统一按户申报认定参保补助身份一次,该户家庭成员中在征地结束后的1年内不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即: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的在校生等无法参保缴费的情况),无论该户纳入保障范围人数是否达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土地承包人口数,均不再认定其参保补助身份。因被征地农民个人原因征地后超过1年(不含)未提出身份认定、未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和未办理参保补助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参保补助政策,不再认定其参保补助身份。

第十条 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全部被依法征收,可认定为完全失地;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部分被依法征收,且征地后家庭人均承包耕地低于0.3亩(含),可认定为大部分失地。

 

第四章  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标准的参保补助。认定为完全失地的,每年每人 政府给予参保补助1300元;认定为大部分失地的,每年每人 政府给予参保补助1000元。

第十二条 参保补助从认定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身份并纳入保障范围的当年开始计发,参保补助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参保补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参保补助;中断缴费的,断保期间不享受参保补助;保障对象在享受参保补助期间死亡的,终止享受参保补助。

第十三条 已经纳入参保补助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参保后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就业,属于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以单位正式职工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单位参保之日起暂停或停止支付参保补助,待转为单位编制外非正式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时再按剩余不足年数逐年补助。以单位正式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时段视同享受参保补助。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参保补助。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参保补助。退出现役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就业,以单位正式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涉及服刑人员的,在服刑期间不得享受政府补助。服刑期满符合参保条件的,本人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参保补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涉及多次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其失地类别由大部分失地转变为完全失地、部分失地转变为大部分失地或完全失地的,经按户申请办理失地类别重新认定后,以新的参保补助标准按年补助,新的补助年限与重新认定前已经享受参保补助的年限合并计算,累计不得超过15年。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身份认定及参保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户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果自然资源部门或用地单位没有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协议的,可由签订协议的村(组)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的具体征地情况证明。

(三)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身份认定及参保补助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供申请认定资料,领取并填报提交相关表册,经村民小组、村民代表讨论研究后,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村(居)委会。

(二)初审。村(居)委会组织村民代表、村“三委”人员根据被征地农户土地承包情况和被征地情况,对上报的认定资料和相关表册进行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乡(镇)站所(中心)对村(居)委会上报拟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人员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对申报参保补助人员资格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以乡(镇)为单位将资格确认、参保补助等申报材料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审定。

(四)审定。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分别对乡(镇)上报的拟纳入参保补助保障范围人员的申请进行审定,县农业农村局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面积、土地承包人口等信息进行审定;县自然资源局对被征地农民所涉及的征地项目、征地时间、征地面积、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等信息进行审定。审定无异议后在相关申报材料上确认盖章返回各乡(镇)。

(五)补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并经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审定后的认定汇总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参保补助资金,并安排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补助兑付 业务。

 

第六章  补助办法

 

第十九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计入其个人账户,并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未领取养老金的,应逐年参保缴费,每年申报享受参保补助,参保补助按年计入个人账户,累计不超过15年,达到领取待遇时不足15年的按达到领取待遇当年参保补助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后,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核定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已领取养老金的,可一次性申报享受15年参保补助,全额计入个人账户后,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重新核定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条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助不计入其个人账户,直接补助到本人银行账户,并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未领取养老金的,提供当年参保缴费凭证后,可按年申报享受参保补助,累计不超过15年,达到领取待遇时不足15年的按达到领取待遇当年参保补助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

(二)已领取养老金的,可一次性申报享受15年参保补助。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转换的,已享受补助年限互认并抵消。参保人员退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按相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纳入参保补助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因本人原因自愿将养老保险关系随户口转出本县辖区而导致享受参保补助未满15年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享受未满年限的参保补助。

 

第七章  资金筹管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严格按照规定每亩加收不低于2万元标准(若省州规定调整则按照最新标准执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专项用于全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在征地过程中,凡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不落实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律不予出具社保审核意见,县自然资源局不得报批征地。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严格执行从当年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照不低于5%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化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不足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参保补助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中列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不足以支付参保补助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予以补助。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实现最大限度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挤占、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清欠力度,列出清欠计划,积极汇报争取,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资金逐年足额到位。

第二十八条 县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在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组织保障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8个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在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资金投入,成立工作机构,至少落实1名分管领导和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乡(镇)、本部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业务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以下工作职责推进全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统计调查、资格确认、参保管理、台账建立等工作,指导村组做好被征地农民政府参保补助人员的初审,征地后完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人员类别的认定工作;组织做好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参保补助人员的调查、审核、公示、统计、上报工作;收集、整理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切实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和信访维稳工作。

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政策的宣传和群众参保的动员组织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承包人口、承包面积、被征地项目、被征地面积、被征地类别、被征地权属的初审;负责对被征地农民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协议(或兑款花名册)等原件的审核,并对相关审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助政策,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乡村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办理参保补助,管理个人账户,完成待遇审核、发放以及核算、统计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监管、拨付和保值增值工作;负责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的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划拨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负责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不足以支付参保补助时,做好风险准备金筹措和补足等工作。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定征地面积和征地类别;负责督促征地项目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负责2009年后欠缴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清欠工作;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身份认定和缴费补助申请等相关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第二轮土地承包情况;负责做好失地类别的审核工作,指导乡(镇)按照家庭剩余承包耕地面积、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认定办法做好失地类别的认定工作;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身份认定和缴费补助申请等相关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六)县水务局:负责做好享受补助的大中型水库项目的认定。

(七)县公安局:负责征地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审核工作,并指导乡(镇)派出所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身份、年龄、户籍人口身份信息核查、认定工作。

(八)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和风险准备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县档案局: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查阅等服务。

(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县信访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9〕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双柏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双办发〔20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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