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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柏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204002 公文目录:法规规章 发文日期:2019年04月29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发〔2019〕11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2月1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双柏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州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中共双柏县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协同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树立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政府形象。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组成。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担当尽责,高效务实,严守纪律,勤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协助县长工作。

第六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事项,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县长、政府办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县长既要按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好分工协作(即AB角)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县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凡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应及时向分管副县长、县长报告。对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要勇于担当,大胆决策,及时处理。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省“三张牌”、州“1133”和县委“生态立县·绿色崛起”战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效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健全和完善经济调节,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建设平安双柏、幸福双柏、美丽双柏。

第十五条  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持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坚持“生态立县·绿色崛起”战略,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建设绿色城乡,打造“养生福地、生态双柏”品牌。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健全完善“一部手机办事通”,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活力。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科学安排部署年度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意见,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上报州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同时一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州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报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审查和备案。同时,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发布前需经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县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的重大问题,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和倾听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向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讨论决定前应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论证和参谋作用。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或书面征询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以及各人民团体、专家学者、法学界人士、群众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在提交集体讨论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应当建立会议纪要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对决策实行一事一档。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落实政府自身建设各项制度,不断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除需要保密的外,邀请新闻媒体全程参与、全面报道。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州、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要积极搭建政民互动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主动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建设阳光政府、阳光部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虚心听取县政协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及公众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重视做好群众工作;认真落实《信访条例》和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阅处群众来信来访,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及通报有关重大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研究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或者公民代表列席。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有关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大财政支出安排及预算调整等事项;

(三)讨论报请上级政府或县委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研究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和县人武部的领导参会;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主任按照分工审核把关后报请县长确定。凡属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主任或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或会前未形成成熟意见的事项,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

第四十一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副县长按照工作分工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凡属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四十二条  副县长、办公室主任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要向召集人请假。如对会议所安排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委托政府办主任主持召开。主要是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委托政府办主任主持召开。主要研究、协调和办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主要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督促、推进有关工作落实,一般不作决策。如切需对重要事项、重要问题及时作出决策的,会后需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必须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县长委托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各政府领导分管块的会议原则上合并召开,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必须报县长批准;拟在下年度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各相关部门要于本年度12月底以前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因工作需要须临时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必须报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个别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领导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除特殊情况外,县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凡属多头主报的,县人民政府不予办理。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的文稿,需经部门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工作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牵头的部门负责文稿起草、征求意见后再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凡无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的重大事项,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上报的所有上行文,经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由县长签发;其它事项按分工由分管副县长或政府办主任签发。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特别是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加大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力度,推行无纸化办公,进一步减少纸质文件数量。

 

第十章  督查落实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推动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第五十五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作出的涉及我县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县人民政府工作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五十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按照立项通知、检查催办、督查调研、汇总报告的程序进行。坚持重点工作抓督查、重大项目抓责任落实,强化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创新政务督查工作方式,应更多采用现场督办、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方法,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督查”,建立完善政策不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加大督查调研和媒体曝光力度。

第五十七条 强化政务督查结果的分析运用,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对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要褒奖和鼓励,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省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县长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备,并向县委报告。副县长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县长,结束后,应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离岗休假或学习,应事先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后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州县党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严厉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第六十六条  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政府各部门干部要认真落实《双柏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坚持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坚持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六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提高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第七十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防止走形式、走过场。要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和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柏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双政通〔2014〕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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