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10271124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2020年08月26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办发〔2020〕50号 发文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双柏县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各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林函护字2020〕50号)为指导,为做好全县人工繁育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处置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必须以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维护合法养殖户的正当利益,结合退出补偿工作同步开展,把握工作节奏,在补偿工作未到位或养殖户非自愿的情况下,不得强制处置,确保处置工作有序推进。

坚持科学合理。根据在养动物的种类、分布、数量等不同情况,科学确定分类处置方向,通过转变用途、放归自然、收容调配、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杜绝发生次生危害。

坚持补偿与处置同步进行的原则,在养野生动物的处置,必须在明确补偿金额,与业主达成补偿协议后,补偿与处置同步进行。尽量减少对在养动物的伤害,疏导部分业主的抵触情绪,避免出现较大的社会维稳问题,影响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进度和成效。

二、处置范围

(一)列入禁食范围,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包括退出合法养殖的野生动物和执法没收非法养殖的野生动物)。

(二)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在养禁食野生动物。

三、处置方式

(一)列入禁食范围,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及人工繁育场所的处置方式

1.转变用途。对应退出的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要充分发挥其科研、展示、药用等非食用利用价值,积极协助养殖户对接相关行业或机构收购,依法依规办理出售、购买、利用行政许可手续。

2.放归自然。对当地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以县为单位,在严格开展科学论证的前提下,按照放归自然技术规范操作要求,选择生境良好的物种原生地或历史分布区,将健康个体放归自然;对当地无自然分布或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由上级协调适宜的放归区域。暂时不具备放归条件的动物个体,移交至收容救护机构或临时指定的代养场所。严禁将外来物种、杂交物种和携带疫病的个体放归自然。

3.收容调配。对部分珍稀、特有的养殖物种,移交给具备条件的科研、收容机构作为优良种质资源保存,移交量应满足保存种质资源种群维系的最低要求。对具有一定观赏、科普等利用价值的动物,调配至学校、科研院所、动物园、景区等用作非食用用途。

4.无害化处理。对确不能按以上几种措施进行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严格按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就近选择具备资质的畜禽屠宰场、垃圾处理厂等无害化处置工厂及时处置,或者选择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无害化处置方法。

(二)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式

1.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按照“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依法分级分类撤销行政许可。

2.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移交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一般家禽家畜监管。

(三)对取得行政许可,但未开展养殖的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的处置方式

依法取消行政许可。双柏县涉及此类型1家。

四、在养动物分类处置方向

(一)列入禁食范围,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在养禁食野生动物的处置方向

基于双柏县动物自然分布和生活习性等生物特性、在养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驯化程度、存栏量等因素,针对不同种类的动物,采用放归自然、收容配置和改变用途的方式对双柏县在养的、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没收的7类56头(只)野生动物进行分类处置。

双柏县在养禁食及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没收野生动物处置情况表

县(市、区)

机构或业主名称

动物种类

总数量(只)

总重量(公斤)

处置方式

处置地点

备注

 

双柏县

双柏县独田地头野生动物养殖园、业主:夏礼翠

黄麂

14

157.7

无害化处理

独田乡独田村委会怕的岔路口

 

 

双柏县

双柏县嘉镇茶叶村委会王小二林地养殖园,业主:王光正

黄麂

6

57.5

无害化处理

嘉镇茶叶村委会大队场地头点

 

 

双柏县

双柏县安龙堡乡养殖农场,业主:施文良

黄麂

4

35

无害化处理

安龙堡乡法念村委会咪西都樱桃园点

 

 

双柏县

双柏县福园农庄业主:付莲英

小麂

15

302

无害化处理

妥甸箐口新庄外点

 

 

双柏县

双柏县昌旺养殖场,业主:杨斌

豪  猪

9

 

无害化处理

妥甸箐口章子哨村下点

 

 

中华竹鼠

36

 

无害化处理

妥甸箐口章子哨村下点

 

 

双柏县

双柏县鄂嘉镇鄂嘉村委会滥泥箐村业主:赵瑶云

豪猪

3

 

无害化处理

嘉镇茶叶村委会大队场地头点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没收

 

雉鸡

7

 

无害化处理

鄂嘉镇茶叶村委会大队场地头点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没收

 

猕猴

1

 

转变用途

双柏县查姆湖公园猴馆观赏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没收

 

双柏县

云南祥鸿农牧业有限公司,业主:孙芳

河麂

6

54.2

无害化处理

妥甸罗少村委会云南祥鸿农牧业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池

 

 

合计

 

 

56

606.4

 

 

 

 

  • 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在养禁止食野

生动物处置方向

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监管。双柏县涉及此类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共 6家67头(只)动物。

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在养禁食野生动物情况表

县(市、区)

机构或业主名称

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批文)文号

发证单位名称

动物种类

总数量(只)

总重量(公斤)

处置方式

涉及建档立卡户数量

双柏县

双柏县森林野猪驯养繁殖场,业主:王国庆

楚林驯繁(许2009-01)号

楚雄州林业局

野猪

1

140

撤销许可,划归农业农村部门监管

双柏县

双柏县法脿镇小兰养殖场,业主:罗世兰

双林驯繁(2017-02)号

双柏县林业局

雉鸡

2

2.1

撤销许可,划归农业农村部门监管

双柏县

双柏县法脿镇雨龙营盘石、山石蛙养殖场,业主:王海燕

楚林驯繁(2014-03)号

楚雄州林业局

双团棘胸蛙

0

0

撤销许可,划归农业农村部门监管

双柏县

双柏小村野生动物养殖场,业主:李杨勇

楚林驯繁(2014-02)号

楚雄州林业局

二代野猪

0

0

撤销许可,划归农业农村部门监管

双柏县

双柏县牧达牧业有限公司,业主:李泽兵

双林驯繁(2016-07)号

双柏县林业局

三代野猪

3

210

撤销许可,划归农业农村部门监管

双柏县

双柏县妥甸镇瑞华梅花鹿养殖场,业主:尹翠华

林护许准滇(2016-60号

云南省林业厅

梅花鹿

61

3405.5

撤销许可,划归农业农村部门监管体

双柏县

双柏县御达养殖场,业主:李泽元

楚林驯繁(2013-11)

楚雄州林业局

二代野猪

40

3260

撤销许可,划归农业农村部门监管体

 五、资金补偿范围

经过清理核查,双柏县共有列入禁食范围但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在养陆生野生动物该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6家。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1家6头动物,由省级部门负责补偿。需要双柏县人民政府补偿的“三有”动物人工繁育场所5家,45只(头)动物,按照县级70%的补偿比例核算,共需要支付动物补偿金额99614.2万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动物饲养增加重量,动物饲养死亡、增殖等原因,动物数量与重量发生了变化,以人工繁育场所在养动物处置当日的核实数据为准)。双柏县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情况如下表:

双柏县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情况表

县(市、区)

机构或业主名称

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批文)文号

发证单位名称

动物种类

总数量(只、头)

总重量(公斤)

应补偿金额(县级负责补偿金额的70%)

是否建档立卡户

备注

双柏县

双柏县独田地头野生动物养殖园、业主:夏礼翠

双林驯繁(2015-42)号

双柏县林业局

黄麂

14

157.7

25389.7

类麂230元/公斤

双柏县

双柏县鄂嘉镇茶叶村委会王小二林地养殖园,业主:王光正

双林许准(2019)8号

双柏县林业局

黄麂

6

57.5

9257.5

麂类230元/公斤

双柏县

双柏县安龙堡乡养殖农场,业主:施文良

双林驯繁(2017-19)号

双柏县林业局

黄麂

4

35

5635

类麂230元/公斤

双柏县

双柏县福园农庄业主:付莲英

楚林驯繁(许2014-22)号

楚雄州林业局

小麂

15

302

48622

类麂230元/公斤

双柏县

双柏县昌旺养殖场,业主:杨斌

双林驯繁(2017-18)号

双柏县林业局

豪  猪

9

133.2

5670

豪猪900元/只;中华竹鼠200元/只

中华竹鼠

36

93.5

5040

双柏县

云南祥鸿农牧业有限公司,业主:孙芳

云林保护许准(2018)125号

云南省林业厅

河麂

6

54.2

12466

保护动物省级补偿

合计

 

 

 

 

90(县级补偿84头、只)

806.7

112080.2(县级补偿99614.2元)

 

 

六、赔偿方式

采用各级财政资金根据在养动物保护级别,分级补偿的方法进行补偿。针对“三有”动物的补偿,补偿资金的支付采用州级财政负责30%,县级财政负责70%的方式进行。针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采用省级财政资金全额补偿的方式进行。

(一)确定补偿在养野生动物数量和重量。在5月29日林草、森林公安、市监三部门核实数量和重量的基础上,以处置当日的动物数量和重量为准,确定补偿动物的数量和重量。

(二)确定在养野生动物的补偿金额。以省级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云林联发〔2020〕15号)的补偿标准为依据,核算各人工繁育场所的补偿金额,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补偿合同,分别补偿。

七、工作组织

(一)成立县级领导小组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成立“双柏县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并协调、指导、督促我县开展好双柏县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及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组  长:梁文林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  权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刘明乾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杨  辉  县林草局局长

牛泽华  县财政局局长

王景发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文玲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赵秀梅   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局长

李忠元   妥甸镇人民政府镇长

谢金明   鄂嘉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博   安龙堡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  峻   独田乡人民政府乡长

田发荣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

杨光科   县林草局副局长

柏永相   恐龙河州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局长

李永富   县国有林场副场长(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林草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组织制定《双柏县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   案》和《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县级专家组,开展在养禁食陆生动物的动物卫生防疫评价,在养禁食陆生动物放归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组织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统计调度、收报信息等工作。杨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光科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县财政局。负责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资金及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经费筹措。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卫生防疫情况评估,出具处置动物疫病检疫报告;参与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置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参与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野外处置。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市场流通环节监管,参与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置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参与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野外处置。

4.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与县林草局共同负责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置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参与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野外处置。

5.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负责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维稳工作,负责对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放归后盗猎等违法行为查处;参与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

6.双柏县林草原局。负责组织开展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置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组织开展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

7.双柏县国有林场。按照属地管理,林权划分的原则,负责各辖区内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后监管、观测、违法线索上报及野生动物死体处置等工作;参与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置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参与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野外处置。

8.各相关乡镇。按照属地管理,林权划分的原则,负责各辖区内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后监管、观测、违法线索上报及野生动物死体处置等工作;负责督促人工繁育场所的消毒处置,负责各自辖区内人工繁育业主的情绪疏导,人工繁育场所转产转业工作,参与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置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参与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野外处置。

(三)组织在养禁食陆生动物无害化处置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估

在县级领导小组的协调下,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对无害化处置区域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估。

八、工作流程与进度安排

(一)分类清理在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组织相关部门对双柏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进行清理核查,准确登记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数量、重量。开展禁食野生动物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该项工作于7月5日前完成。

(二)制作处置和补偿工作方案。制定《双柏县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和《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工作方案》,结合双柏县需处置动物的实际情况,明确人工繁育场所处置方向和在养动物处置方向;指定各类动物放归地点、收容机构;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处置工作组,配备兽医、动物识别等专业人员;安排处置工作经费。补偿工作方案和处置工作方案于8月1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人工繁育主体申报。组织相关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主动申报处置,对于不在补偿范围内的违法养殖野生动物,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没收后进行处置。申报工作于8月10日前全面完成。

(四)现场核对。接到申报后,工作组以5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林草、森林公安三部门联合工作组核定的各养殖单位存栏动物的数量和重量为基础。按照补偿标准,计算相应的补偿金额。与相关养殖场(户)签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和补偿确认书,作为养殖户申领补偿的依据。县人民政府审核落实补偿资金后,由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工作。该项工作于2020年8月30日前完成。

(五)动物处置。处置工作组对养殖场所的活体动物进行现场检疫和评估,符合放归条件的实施放归;暂时不具备放归条件的,送指定的收容机构代养。申报一家处置一家,避免动物死体长期储存和长途运输。处置过程中如出现动物非正常死亡或患病等情况,由动物卫生防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置。处置工作要求于2020年9月15日前全面完成。

(六)档案管理。处置完成后须严格记录养殖单位或养殖户名称、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处置方式及时间、处置工作负责人等信息,建立专门档案,并对放归自然、收容救护等重点处置过程须保留影像资料备查。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处置工作档案。处置工作结束,于9月30日前将动物处置工作总结报相关领导部门。

九、后续工作

(一)养殖场所管理。动物处置结束后,应当指导养殖户对养殖场所进行清扫、清洗、消毒。染疫、疑似染疫动物处置结束后还应当对养殖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并采集环境样本送检,确保环境清洁和便于后续转型转产。

(二)放归后续监测评估。林草部门负责对在养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的生存、繁衍等状况加强监测,及时评估其对当地自然生态和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一旦发现不利影响,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消除不良隐患。

(三)非食用动物管理。对调配转为非食用用途的动物,严格审批监管,统一纳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