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双柏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的实施方案
为了不断改善农村学校教师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农村学校教师待遇,吸引广大教师扎根农村,献身农村教育事业,提高农村学校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 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10号)、《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云教〔2016〕5 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 年)的通知》(楚政通〔2016〕6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双柏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进行调整,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调整完善乡村教师实施生活补助政策,稳定农村教师队伍,确保农村教师“招得来、下得去、留得住”,保证农村学校教师待遇高于城镇教师,艰苦地区学校教师待遇高于其它地区农村教师,实现“乡村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提高、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的目标。
二、发放原则
(一)以岗定补,按月发放。实行岗位补助,在岗享受,按人发放,离开工作岗位,从次月起取消。
(二)分档实施,突出重点。坚持向山区学校,条件艰苦的中小学、教学点、幼儿园倾斜。
(三)公开公正,阳光操作。坚持实名制管理,补助范围、对象、条件、档次标准四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补助范围
各乡(镇)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其中:城区学校(园)、
妥甸镇中心完小不纳入补助范围。
四、补助对象
(一)列入补助范围学校的在编在岗公办教职工;
(二)三年服务期内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
(三)经县教育体育局批准到补助范围学校连续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交流、支教人员,以及纳入补助范围学校中因公外出学习培训(1 年内)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属于补助对象;
(四)其他在编不在岗、离退休等人员不属于补助对象;
(五)从乡村学校借调到城区学校或借调到不属于补助范围学校和借调到非教育系统的人员,不属于补助对象。
五、补助标准及类别
一年按 12 个月计发。根据乡村学校的艰苦、边远程度,分为六类地区核定补助标准。即:一类地区补助标准为 350 元/人/月;二类地区补助标准为 450 元/人/月;三类地区补助标准为 550元/人/月;四类地区补助标准为650 元/人/月;五类地区补助标准为800 元/人/月;六类地区补助标准为 1000 元/人/月;七类地区补助标准为 1200 元/人/月。
六、发放时间
2020 年 1 月起执行。
七、资金来源
州财政按照乡村教师每人每月200 元的标准给予县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其余差额资金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每年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八、补助原则
严格执行“以岗定补、在岗享有、离岗取消”的补助原则。生活补助只是针对乡村教师工作岗位的补助,不计入五险一金和退休费基数。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退休)后自然取消,不再享受,实行动态管理。
(一)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纳入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统一管理,实行按月审批、次月兑现,不进入工资档案,不列入工资统发,不计提各种政策性配比费用。
(二)乡村教师在岗期间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人员调离、退休(职)、辞职后次月起停止发放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新录用或调入教师自起薪之月起享受相应岗位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三)乡村教师因工作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借用(借调)在县城学校、教育局机关及其他部门的,不享受相应岗位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因学科教学工作需要,县内乡镇学校之间借用(借调)的,享受调入学校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支教的,支教期间自支教之月起享受相应岗位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四)参照《楚雄州实行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当月请病假超过 5 个工作日至 10 个工作日(含 10 个工作日),减半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当月请病假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不得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当月请事假超过 1 个工作日至 3 个工作日(含 3 个工作日),减半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当月请事假超过 3 个工作日的,不得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旷工 0.5 个工作日以内,减半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旷工超过 1 个工作日(含 1 个工作日)的,不得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照国家、省、州规定享受的法定假期,在规定的假期内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超过规定期限未归的按病、事假或旷工处理。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领取基本生活费人员,从领取生活费当月起不得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五)乡村学校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离岗治疗期间仍可享受相应岗位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六)今后视执行情况适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地区类别、发放标准作调整。
九、补助办法
(一)考勤。各学校根据教职工出勤管理规定,在每月 5 日前对教师上月在岗情况进行考勤。
(二)造册。各学校按照政策确定补助发放人员,实名填写《双柏县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花名册》,在学校、乡镇公示 3 个工作日。
(三)上报。各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每月 10 日前报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审批。
(四)审批。县教育局对各学校上报人员及补助金额进行审核无误后,各学校报县人社部门审核。
(五)兑付。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拨付资金兑付。
十、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己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好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政策。
(二)县财政局要把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将生活补助按月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不进入工资档案,不列入工资统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禁止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行为。
(三)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要对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范围、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四)各学校要及时、完整、真实、规范报送相关数据及信息。县教育局要建立问责制度,对提供虚假数据,存在冒领、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补助资金发放规范、有序、到位。
(五)县教育体育局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信箱,坚持阳光操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村教育、关心农村教师的良好氛围;要做好政策解读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政策顺利实施,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教育系统稳定。
(六)双柏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抓好此项工作落实。
十一、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双柏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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