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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1107565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2021年06月25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02日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证据意识,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的实施主体为双柏县自然资源局。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以文字记录为主,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既有音像记录又有文字记录的,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

(一)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的方式。

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工作请示报告等纸质文件,以及在电子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 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

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2.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3.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

4.重大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5.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八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十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因素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补充说明。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行为启动环节,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登记、受理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启动事由、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调取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组织听证情况;勘查鉴定、专家评审意见等。

第十四条 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承办人员、处理意见及依据的事实理由;承办机构审核过程及领导决策意见,经过集体审议的,应当制作集体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者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记录;审核决定的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 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采取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采取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采取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章;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送达时间、内容和方式,留存书面公告。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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