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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1107566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2021年06月25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0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

(一)事前公开的事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执法依据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自然资源权力和责任清单;

4.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目录及服务指南;

5.自然资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6.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流程图;

7.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渠道;

8.举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9.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事中公示的事项包括: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3.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事后公开的事项包括:

1.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2.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3.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信息;

4.“双随机”抽查结果;

5.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以及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等的个人隐私信息;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二、三款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六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结论公开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摘要公开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简要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全文公开的,应当隐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第七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载体包括:

(一)门户网站公示。将自然资源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等信息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刊登。

(二)办公场所公示。在办公场所尤其是办事大厅,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示本机关应当公示的全部行政执法信息。

(三)传统媒体公示。通过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方式公示执法信息。

(四)新媒体公示。运用微信、微博、QQ、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自然资源局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负责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行政征收征用公示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资源局要在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负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进行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公示。

第九条 公示内容如因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已经公开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十一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业务承办部门要自有关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本级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 局执法监察股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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